樓高廿點五米以上 防火法倡設安全崗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長黃少澤列席。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有委員關注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幅度過大。而政府表示,罰款幅度較大,以便執法部門具彈性處理不同的違規情況。

法案並建議MA級樓宇(樓高逾50米)及A級樓宇(樓高超過20.5米但又低於50米)須設安全崗;樓高低於20.5米的中、低層樓宇(P級及M級樓宇)豁免設安全崗,但若中低層樓宇中的部分用途為老人院、托兒所或補習社,亦須設安全崗。

安全崗是指,有合資格人員持續監視的一處地方,且該處可控制所有火災探測和報警系統、內部通訊工具,及在緊急情況下啟動指令。有委員關注地舖補習社走火時可直接逃到街道,是否亦要設安全崗?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將認真考慮是否豁免設於地舖的補習社、托兒所、老人院免設安全崗;亦會統計需設立安全崗但仍未設立的現存樓宇數量,並檢視安全崗條文設1年過渡期是否足夠。

法案並建議,大廈管理機關或管理公司,須聘用合資格企業,提供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服務,但P級或M級樓宇除外。政府表示,全澳現有70多間合資格企業可提供服務。

陳澤武表示,委員會已與政府代表完成法案的首輪討論,雙方顧問團將續開會審視委員會討論的意見及完善法律。而政府今日新提交的工作文本,涉及改動10條條文,將與顧問團先內部討論,再約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