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廣東高級人民法院2日發佈第三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中,香港唐某根等訴吳某全股權轉讓糾紛案,粵法院以適用澳門法律認定股權轉讓交易中的違約方。
香港唐某根等訴吳某全股權轉讓糾紛案,是2013年1月20日香港居民唐某根以澳門企業MM電匯排廠有限公司100%持股方代表身份,與內地居民吳某全簽訂《承諾協議》。協議約定,以吳某全購入MM公司全部股權的方式,達成購買MM公司名下澳門CN2c地段批地權益的交易。吳某全與MM公司股東簽訂3份轉股合同並分期支付轉讓款。
之後吳某全與MM公司的股東簽訂第1份轉股合同並支付首期轉讓款,取得MM公司51%的股權。因吳某全拒絕簽訂其餘兩份轉股合同、支付轉讓餘款,唐某根及MM公司的股東提起訴訟,主張解除《承諾協議》,沒收吳某全已付的首期轉讓款,吳某全返還MM公司51%的股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一致選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涉案糾紛,應以澳門法律作為處理本案實體爭議的準據法。《承諾協議》就當事人將來簽訂轉股合同的義務作出約定,屬於預約合同。吳某全未在《承諾協議》約定期間履行簽訂轉股合同、支付轉讓餘款的義務。
其行為符合澳門《民法典》規定的債務人遲延情形,已構成違約。故判決解除《承諾協議》,確認唐某根、MM公司的股東有權沒收吳某全已支付的款項。吳某全應向MM公司的股東返還MM公司51%的股權。因吳某全上訴後未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件的典型意義在於,法院根據當事人選擇適用澳門法律,準確認定股權轉讓交易中的違約方,妥善解決涉港澳股權轉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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