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另案禁止向心出境看「共諜案」難產

  台北地檢署昨日發出新聞稱,該署於昨日以依洗錢罪起訴向心、龔青夫婦。北檢的起訴書指出,向心與妻子龔青涉收受中國上海的國太吸金集團不法獲利二億零三百萬元港幣(約七點四億新台幣),違反《洗錢防制法》,認定夫妻倆分別將二億九千萬元(新台幣)不法獲利,購買台北市信義區一處豪宅十四樓及十樓三戶豪宅(打通)。檢察官認為,向心夫婦意圖掩飾、隱匿、收受國太公司犯罪所得,依《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嫌起訴,另扣押信義區十樓、十四樓不動產,並建請法院宣告沒收。
  北檢署的新聞稿還指出,二人所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持續偵辦中。
  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北檢署以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詢問向心夫婦時,以避免涉訟被告在偵查或審判期間,逃離台灣地區為由,向法院申請限制其出境及出海獲准。現正實施的限制令,將到四月十二日深夜十二時屆滿。北檢署已聲請最後一次的延長限境二個月,另向「五眼聯盟」之一的澳洲請求司法互助,積極調查中。
  顯然,原本將向心夫婦以「共諜案」為偵查方向,並發出禁止出境令,或是根本就是一件假案,或是雖然有查到一些蛛絲馬跡,卻並未能構成一幅完整的「共諜案」拼圖,達不到起訴所需要的條件,按此必須於四月十二日深夜十二時釋除禁境令,釋放向心夫婦出境返回香港。
  而且更重要的是,總案值僅七點四億元新台幣,涉嫌在台灣地區實施犯罪的標的案值也只是區區二億九千萬元新台幣的「洗錢案」,根本不具禁止出境、出海的條件。因此,如果只是以「洗錢案」起訴向心夫婦,就必須撤銷對其的出境禁令。
  而對向心夫婦的限制出境令,已經延期了數次。但前年「立法院」新修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規定,關於偵查中及審判中的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偵查中案件,檢方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不得超過八個月,如認為有繼續限制必要,應於限制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延長,初次延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第二次不得超過兩個月,延長以兩次為限。按相關規定不能再延,到六月十二日深夜十二時屆滿。
  但一方面,北檢署背後的政治勢力不甘於已經拿到手的「大魚」就此放掉,仍需從中撈出「間諜案」的「油水」;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就這麼「放人」,去年鬧得沸沸揚揚,並成為蔡英文助選「利器」的「恐中仇中」的重要內容之一的「共諜案」,如今卻以「查無實據」予以釋放,這讓蔡英文和民進黨的臉往哪擱?
  因此,北檢署背後的政治勢力「跌落地還要抓一把沙」,以二人所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持續偵辦中,必須向「五眼聯盟」之一的澳洲請求司法互助,積極調查中為由,使用最後延期的兩個月,亦即到六月十二日深夜十二時止。但倘屆時仍然拿不出起訴向心夫婦違反《國家安全法》的證據,就不能繼續申請出境禁令了。而向心「共諜案」已經案發接近一年半,台灣當局「外交部」,曾經協助台灣情治機構與澳洲反間諜機構接洽,向澳洲尋求所謂向心是解放軍總參謀部港台地區情報負責人,王立強獲得向心的信任,成為總參謀部在香港、台灣情報活動的核心成員,負責中國政府及解放軍在香港的情報活動,曾使用偽造身份、持大韓民國護照等到台灣活動,在台灣耗費數十億人民幣,成功影響二零一八年「九合一」選舉,幫助中國國民黨勝選,更企圖影響二零二零年「總統」選舉的「諜情」,如果是屬實的話,北檢署早就可以將「證據確鑿」的起訴書送交台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了。
  但北檢署昨日的新聞稿卻聲稱,二人所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持續偵辦中,正向「五眼聯盟」之一的澳洲請求司法互助,積極調查中。過去一年多的「積極調查」都沒有多少進展,只得另以「洗錢罪」起訴向心夫婦,未來兩個月的「積極調查」,還能指望會有什麼足以對向心夫婦起訴「間諜罪」的「過硬證據」?
  實際上,早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澳洲安全情報組織已經報告內閣,自稱是「投誠間諜」且介入台灣地區選舉的中國籍男子王立強所表述的內容,經調查及搜查後,分析認為王立強可能只是個情報圈的邊緣小角色,其充其量可能只經手過低階情報工作,「王立強案」與澳洲政治無關,因而接受他的「政治庇護」申請對澳洲毫無價值。
  因此,據此推理,再次延長並是最後期限,不得繼續申請延長的禁止出境令期滿時,估計所謂向澳洲請求司法互助,也將不會得到比過去一年多更有價值的「證據」。但可能民進黨當局仍然不死心,因而將在偵查「共諜案」過程中,得悉向心夫婦數次入境台灣,是以二億九千萬元新台幣匯到台灣地區購買不動產,將之與大陸上海的國太吸金集團的非法集資案拼湊起來,另行控訴其違反《洗錢防制法》,改作「洗錢罪」偵辦。有此「理由」,就可「重新立案」,以「新案」作為禁止出境令的實施時間起點依據,繼續禁止出境。甚至不排除將上海國太吸金集團「非法集資案」涉及的四百億元人民幣的案值,全部以「塞死貓」的手段,以此案值已經符合法定申請羈押條件,為防止其在台灣地區境內到處「趴趴走」,進行串供及尋求協助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
  但即使如此,法院也將難以定罪。這是因為,國太吸金集團的「非法集資案」的司法管轄權在大陸地區,即使是北檢署昨日新聞稿所指的向心夫婦涉嫌與國太公司合作,將國太詐騙所得隱匿至香港,再將約新台幣三億億元匯進台灣的銀行,購買台北的豪宅,所謂「洗錢」部分,也是發生在香港特區;台灣地區並不享有司法管轄權。而且,目前香港特區與台灣地區尚未建立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否則就不會發生暴力「反送中」事件了),台北地方法院如何向香港警方取證?而且在香港警方並未就此立案的情況下,這宗「洗錢案」也根本難以成立。既然沒有證據,即使是按照向心夫婦的口供,也只是孤證,沒有旁證,按照「不能自證其罪」的人權法則,尤其是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這是屬於不可靠證據,如果法官秉公辦案,應是可以自由心證,將之排除。
  台灣當局如是聰明的,而且也是為了實現「春暖花開」願景,就應當早日以「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為由釋放向心夫婦。因為即使是擔心將會「得罪五眼聯盟」,但由於當事者,也是「五眼聯盟」之一的澳洲安全情報組織已經報告內閣,王立強的自述含有大量「水分」,以至連「五眼聯盟」經過情報分析後,發現其所提供的資訊的可信度不高。畢竟,炒作所謂「共諜案」只是政客的政治行為,而情報界還是講究實事求是的。作為「五眼聯盟」首領的美國中央情報局,就曾因「銀河輪案」,及「伊拉克藏有大量大型殺傷性武器」的虛假情報,讓其公信力及權威性嚴重受損,難道還嫌出糗得不夠,要為這麼一件毫不起眼的案件「背書」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