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都建法 官入私宅須法院批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續細則性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指,現時工務局無法進入民居檢查維修保養、滲漏水問題,法案賦予當局入屋執法權,但前提要獲法官批准。
  法案建議,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指,有關規定並非強制驗樓,只是指引,如被發現嚴重違反維修及保養義務,自然人可被罰款二千五百至五萬元,法人罰款五千至十萬元。至於如何定義嚴重違反有關義務,之後會討論。
  他並介紹,如有人舉報或工務局巡查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工務局可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間。政府並交待,現已登記的土木工程師有七百七十七人,相信可滿足需要。
  陳澤武表示,會上主要討論當局是否有權進入私人住宅進行檢查,包括維修保養、滲漏水問題。現時法庭不會向工務局發出司法命令狀,因為只有在刑事調查才可,現根據法案第三十八條,工務局可向法官申請司法命令狀入屋執法。做法是按民事訴訟法,緊急情況下,法官須在十五日內答覆。
  他個人認為,現時推行強制驗樓可能造成擾民,執法亦困難。因為強制驗樓報告須載明所有非法建築物,涉及天台、花籠、鐵閘等通通都要拆掉。現時政府尚可按輕重緩急處理,一旦強制驗樓,「突然間一萬個非法建築變五萬個,點樣搞呢?」,故不能定「太死」。政府亦指,法案主要針對少部分如「三無」的舊樓,相信本澳七成以上的建築物,業主有錢有資源進行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