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公共實體人員 依法須保政治中立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消息,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重申,根據立法會選舉法及選管會第1CAEAL2021號指引的相關規定,在選舉中,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保持中立,這是一般規定;而部份公共部門或範疇基於其特別法的規定,有關人員須嚴格保持政治中立,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在釋法原則中,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相關的特別法例如《司法官通則》,便規定司法官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於政治團體中擔任職務;《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各種義務中,包括保持政治中立的義務。
  選管會強調,選民簽名支持組成提名委員會是一種公開的政治表態,代表其願意成為該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並參與和支持相關候選名單的競選宣傳活動。
  至於投票權,則是任何人均享有的公民權利,所有選民都可於選舉日行使投票權,而投票屬絕對保密的。
  選管會日前向保安當局轉介了有公務員團體就保安部隊人員保持中立事宜提出的查詢,並已得到回覆。
  保安當局在回覆中指出,保安部隊領導層從未曾以任何方式,向屬下人員作出不得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不得參與競選宣傳活動及不得在社交網站就候選名單提出意見等的告知或指示。但是,保安部隊所有成員必須嚴格遵守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明確規定的各種義務,包括保持政治中立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