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法諮詢 倡定期維修檢驗

  【本報訊】工務局昨日下午舉行記者會,《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將於29日至6月15日開展,為期48日,期間將舉辦五場諮詢會收集社會意見。
  法案建議,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並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保養和維修,以及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一次定期檢驗;在完成每年的定期檢驗後,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責任人若容許不具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或檢驗及維修保養實體違反法律要求等,依情況可被科處一萬至四十萬澳的罰款。
  文本建議的升降設備適用範圍包括: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客用平台。責任人是指,升降設備所屬的建築物或獨立單位的業權人或承租人;升降設備若為樓宇的共同部分,責任人為全體小業主、管理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為監察部門,有權對升降設備作抽樣檢測、調查設備發生的意外,以及停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升降設備法律制度》何時能立法?工務局局長陳寶霞表示,該法律是今年度施政報告的立法項目之一,局方將全速跟進諮詢及立法工作。
  工務局又表示,全澳已登記的升降類備共9,200多台(升降機7,500多台、自動扶梯1,600多台、自動行人道50台),當中受行政牌照監管及行政部門管有的升降類設備佔5,200多名、私人管轄的升降類設備佔4,000多台。在4,000多台私人升降類設備中,已申報及張貼電梯檢驗聲明書的有2,000多台,約佔六、七成。
  局方又強調,立法目的是預防,推動電梯安全性,並非為罰人。
  五場諮詢會均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五樓多功能廳舉行,面向公眾、業界及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