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出入境法簽意見書 通常居住交大會表決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完成細則性審議並簽署「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意見書,將交予大會細則性審議及表決。三常會由今年2月開始審議法案,共開了15次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稱,法案內容複雜,審議時間較緊迫。
  法案建議居留許可持有人如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就學、從事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若沒有留宿,不視為不在澳門通常居住。黃顯輝表示,政府強調,這並非修改通常居住定義,是就通常居住的不確定概念作解釋性規範。當中考慮到2018年貿促局前領導不規則情況,之後貿促局、司法機關就通常居住的理解,以及臨時居留許可持有人的實際生活、工作情況。過去曾有技術移民向議員反映,貿促局於2018年被揭審批移民漏洞後,提高審批標準,以「未在澳逗留滿一百八十三日」為由拒絕居留續期申請,影響生活和人生規劃。
  法案同時增加97條過渡性規定,讓待決居留許可申請個案,可適用上述條文作重新評估,而利害關係人須於2022年3月31日或之前提出重審申請。
  至於目前有多少宗待決個案?黃顯輝表示政府沒有交代,但這段時間有約三、四百人向委員會聯署反映苦況。
  政府在意見書中表明,上述規定並不適用首次獲得居留許可的情況,僅適用於居留許可續期或延期。而這個對通常居住概念的澄清性規範亦不會改變稅務或法案未規定的其他範疇中所述的「通常居住」的內涵。新增的制度也應適用於投資或專業資格的居留許可續期的情況。委員會預期有關修改可能產生非常廣泛和重大的立法影響。此外,有委員認為該修改是對通常居住概念的原則性和結構性的修改,對此表示擔憂。
  此外,法案建議將假結婚刑事化,可被科處二至八年徒刑;治安警必要時可採集出入境的非居民生物識別資料,包括指紋或掌紋、虹膜或視網膜形態、面部特徵,並可豁免收集未成年人的生物識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