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稅務法典 議稅務程序主體規定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第四次開會審議《稅務法典》法案,15日討論稅務程序主體的規定、通知方式等條文。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法案第七十二條「證明的發出及期間」,第二款規定由稅務當局發出的證明有效期為六個月。黃顯輝指,坊間對尤其是物業登記局或商業登記局發出的證明書有效期一直有怨言,理解有關證明書所載內容是動態,物業可能中途轉手,故訂定期限合理,但委員質疑為何財政局發出的證明書也有期限,當中是否包括固定的內容,希望財政局說明清楚。
  法案第八十一條建議的通知方式包括有單掛號信、平郵、按《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方式作出,不少委員關注可否以電子方式向納稅人作出通知,包括透過「一戶通」,或財政局網站。
  關於單掛號信通知的完成,第八十二條第三款建議如通知已寄往稅務住所,即產生效力,即使有關文書被退回亦然。委員關注這有別於其他行政程序或法院的司法程序,沒有報紙張貼告示的安排,將向提案人了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