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信託法 受託人解任需法院裁定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15日下午續細則性討論「信託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規定受託人提前三十天通知可辭任職務,但被委託人或受益人「炒魷魚」(解任)就需要經過法院裁定。
  陳澤武介紹,在受託人辭任的條文中規定「自所有委託人、受益人及其他受託人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後產生效力」。而受託人解任,則應委託人或受益人的請求由法院裁定。陳澤武表示,委員關注若合約訂明其他的處理方式,可否按合約處理?
  他又指出,可出任受託人的實體不包括自然人,但其他條文、受託人終止職務的原因之一有包括「自然受託人死亡」,委員會認為兩條條文有矛盾、不協調。
  陳澤武預計,委員會內部尚要討論多一次,之後就會約見政府討論,並就內部討論的問題向政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