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適用所有樓宇 促清晰重建仲裁程序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繼續細則性審議都更法案,已完成首輪討論。委員會關注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程序,是否需要專門規定,將要求政府說明清楚。此外,政府回覆委員會,法案適用於所有用途樓宇。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陳澤武表示,會前收到政府回覆委員會稱,法案不僅適用於居住用途的樓宇,只要符合法案的重建定義(達到特定樓齡、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的建築物),商住、商業或工業皆可。業主簽訂重建協議後,可向工務局申請改變用途,局方再決定是否批准。至於改變用途後的重建樓宇業權分配則屬業主間的協議。
  法案焦點之一,是放棄過去政府提出的徵購制度,引入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程序,讓未簽署重建協議的業主參與重建。陳澤武表示,委員會關注現行“仲裁法”是否所有條文都適用,必要仲裁的仲裁員資格與自願仲裁有否不同,會否成立專門的仲裁機構,以及有否迴避制度。
  至於因重建租賃合同失效的情況,法案建議需按民法典規定向租戶通知,即六年以上的合約需提前180日通知;一至六年內合約提前90日通知,陳澤武表示,但法案沒有訂明相關的賠償處理,法案又建議重建負擔的債權享有特別優先受償權,也與現行《民法典》訴訟開支、政府稅項等優先受償的規定不同,希望提案人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