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審通訊截取法 關注增截取範圍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容許截取通訊的範圍和方式,以及截取行動的程序,將製作問題清單,並計劃農曆新年後邀請政府代表列席委員會討論。
  李靜儀稱,第二章第三條的容許進行通訊截取情況,委員會關注由現行法律的五種增加至十二種情況,容許通訊截取通訊範圍的增加,是否符合重罪原則、適度原則,已是最後介入手段?有否其他可行的搜證方式?這都需要政府解釋。
  第四條通訊截取的方法包括監聽、截收、錄音、錄影、複製或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事偵查目的的方法,委員會認為「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事偵查目的的方法」是不確定概念,希望政府可進一步說明。
  關於整個截取行動的程序,須得到司法機關批准才可採取行動,委員會冀政府解釋當中體現事中監督、提交報告的程序,以確保過程能夠確保相關人士權益。
  此外,委員會冀政府說明諮詢時提到會研究專門的索償制度,現時的研究結果,到底是否可行。有議員亦主張在不影響司法保密或披露案件詳細內容情況下,定期公佈獲准通訊截取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