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續審通訊截取法 若不當截取可囚三年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表示,法案建議不當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及不當使用資料等會作刑事處罰,當中不當截取按法案建議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政府代表解釋相關刑法的量刑原因指,由於涉及截取通訊,故訂定較嚴厲的規定,對相關法益有更全面的保障。
  閉門會議約兩個半小時,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李靜儀及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指,是次會議討論到第三章關於義務及四章處罰制度。
  法案第九條建議電信營運者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保存記錄,及依照法定程序向警方提供記錄及合作義務,保存在澳門特區1年。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強調,法案訂定12種罪行才可截取通訊,是涉及「內容」;而要求電信公司提供通訊的「記錄」是「不涉及內容」,只是提供服務類型、通訊日期、時間及長度等,與截取通訊「內容」不同。而且提供「記錄」的做法是針對任何犯罪的情況,政府可作程序要求提供「記錄」。即如有理由相信「通訊記錄」有助於刑事調查工作,則有權限司法當局得以批示許可或命令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有關「通訊記錄」。
  緊急情況下則可先取得通訊記錄之後再進行追認程序,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是參照其他地區對於重要的犯罪行為有緊迫性。如綁架、殺人等嚴重罪行的刑偵十分緊急,警方需要快速行動,故取得「通訊記錄」過程先通知相關營運商提供「記錄」作調查需要,之後再作追認。政府代表強調「截取通訊」(內容)則必須取得法官許可,故兩者是有不同。
  委員會關注當局會否公佈截取個案數字方面,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適宜由法院決定如何處理公佈數據,不宜由警方公佈。此外,政府初步構想法案通過後預留一定時間才生效,而法案第九條規定則自法律生效之日起滿1年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