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有必要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立法

  在全國「兩會」上,有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分別提出議案或提案,建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區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為加快橫琴深合區的建設提供法治保障;並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為橫琴深合區立法的進程。代表及委員們指出,廣東省與澳門體制不同,在合作過程中很多時候舉步維艱,故現階段應加快橫琴深合區立法,下一步才是專業認證、人員往來及資金進出等。而為橫琴深合區立法,可以借鑑《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立法經驗,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制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因為海南島自貿港與橫琴深合區有許多相似之處,立法時值得澳門借鑑。內地曾於四年前印發《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但由於政策權威性不夠法律高,市場投資者對權益保障力度仍存有疑慮;而且許多海南自貿港建設改革舉措都涉及行業管理法規,往往需要海南和各部委不斷溝通,在達成共識後,還需修法修規,過程較長。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制訂《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後,賦予海南更大立法權限及更大的改革自主權,明確了自貿港建設的領導機制及行政管理體制,為海南實現更高品質發展、更高水準開放夯實了法治根基。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參照海南自貿港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深合區實況,加快制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為加快深合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這是一個好建議,也是將橫琴深合區粵澳雙方的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體制,建立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這比中央文件政策更具權威性和法律效力,而且也符合依法治國的精神,並可為「一國兩制」下兩地的融合發展提供法律保障,澄清一些人的疑慮。
  實際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體制,不但是習近平主席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之下,有兩種法律體系、兩個關稅區、兩種貨幣的區別和融合,並進行區域經濟發展史上前所未有的探索。尤其是「WTO」體系上,「中國澳門」是「WTO」的單獨會員體,而橫琴則是中國主權會員體的一部份,兩個不同會員體的合作。如何能夠做到既契合「WTO」的規則,又能走出一條新路,並使得國家在批准橫琴深合區的各項改革措施,及廣東省和澳門特區在建設橫琴深合區的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過程中,都有法可依,從而強化依法治國,依法管「區」的實踐及形象,這就需要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進行立法,予以規範。
  有代表、委員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立法,可以參考借鑒《海南自由港貿易法》的內容及經驗。應當說,兩者之間既有相同之處,也有明顯的區別。相同者,就是兩個法律都是在國家全面深入改革開放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對「WTO」體制進行靈活變通適應性的調整改革;而不同之處,就是海南自由港的建設,是在一個「WTO」會員體之下實施自由港政策,而橫琴深合區則涉及到「WTO」的兩個會員體,有點區域性「自由貿易協議」的味道。不過,總體精神還是一致的,都是進一步改革開放的產物。
  實際上,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是從國家立法層面爲海南自由貿易港實現制度創新、系統協調推進改革提供法律基礎的實際需要。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體系的核心是制度創新,需要積極探索建立適應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更加靈活高效的法律法規、監管模式和管理體制,逐步形成在國家法制統一前提下的海
  南自由貿易港法律法規體系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對自由貿易港的功能定位、運行方式、管理模式進行頂層設計,有利於加强制度設計的系統性與協調性,保障政策措施的穩定性與權威性,避免各級各類法律規範在適用中可能出現的衝突,使各項制度措施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提高制度的整體效益。
  因此,在擬制《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法案的過程中,相關任務編組始終遵循如下的幾個原則:一是及時將習近平主席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决策部署法律化、制度化;二是堅持《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原則性、基礎性定位,重點圍繞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這一中心任務,著眼於基本框架和關鍵制度,制定一部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法規體系中起龍頭作用、具有統領性質的法律;三是體現中國特色和借鑒國際經驗相結合,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參考國際先進成熟自由貿易港的建設經驗,注重與國際通行的高水平經貿規則相銜接,同時立足我國國情和海南實際,圍繞國家賦予海南的戰略定位,充分發揮海南優勢,確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正確方向;四是在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賦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權,授予海南更大的立法權限,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既確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又有利於海南進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探索。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一些主要內容,與中央賦予橫琴深合區的政策頗為相似。比如,關於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一是貨物貿易,確立「一綫放開、二綫管住」的貨物貿易監管模式,對其他國家和地區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物品實行清單管理,清單外的貨物、物品自由進出;由海南進入國內其他地區的貨物,原則上按進口規定辦理手續,行郵物品按規定進行監管,運輸工具簡化進口管理;貨物、物品及運輸工具由內地進人海南自由貿易港按國內流通管理;二是服務貿易,規定對於負面清單以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並實施相配套的資金支付和轉移制度。三是投資准入和市場准入,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適用放寬市場准入特別清單,推進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等。
  上述這些規範內容,其實也基本上可以適用於橫琴深合區,因而可以在擬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時借鑒參考。當然,由於橫琴深合區法涉及到澳門特區,因而在起草法案的過程中,適宜讓澳門特區深度介入。在擬制前期的調研階段,充分聽取和徵求澳門特區各相關界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在進入立法程序後,讓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審議該法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並給予充分的發言權。這樣,就能使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的立法,更契合民主立法及科學立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