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強檢措施適宜延伸對內地外僱實施

  特區政府決定從昨日凌晨開始,對一天內三次以上經關閘及青茂口岸入境的內地持探親證人士,實施需強制進行一次自費核酸檢測的措施。該核酸強檢措施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而作出公告,由三月十四日凌晨零時起,持往來港澳通行證探親(T)簽註的人士,一天內(以當日凌晨零時至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計)在關閘或青茂口岸入境次數共達三次或以上者,不論其所持的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的採樣時間為何,均須在每次入境時即時付費接受一次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並等候至出結果時方可入境。受措施影響的人士,將被送往指定地點接受檢測,並等候至有核檢結果後方可入境,過程或需時十二個小時。如上述入境人士拒絕接受有關要求,可被依法拒絕入境。
  而治安警察局也發布消息,宣稱該局一直密切關注通關人士的出入境情況,持續高度關注和加強入境審查,特別針對出入境次數異常的人士。倘發現非居民懷疑從事水客活動,經調查顯示明顯偏離入境目的者,將依法開展相關禁止入境程序;倘為本澳居民,則會將個案移交澳門海關根據相關法律跟進處理。治安警察局再次向所有通關人士作出呼籲,為了減低疫情傳播風險,如非必要應減少出入境,保持安全距離,做好個人防護;此外,不要從事與出入境目的不符或違反本澳法律之行為,否則會被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在早前發生一名持探親簽注每天多次往返澳門與內地進行「走水」活動的坦洲女居民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的事件後,特區政府加強了打擊「走水」活動的力度,澳門海關和治安警察局聯手打擊持「探親簽註」來澳及持「藍卡」外僱「走水貨」,一旦被揭發來澳目的與申請簽註目的不符,即實施禁止入境措施,近期治安警察局最少已向十一名入境後所作行為明顯偏離入境目的的內地居民,依法開展禁止入境程序,並取消至少九名外僱的「藍卡」。為杜絕持探親簽註人士來澳「走水貨」,進一步決定由昨日起,持探親簽註來澳人士一天內三次或以上在關閘或青茂口岸入境,須每次即時核檢並等待結果。
  特區政府採取的上述措施,均是有法可依,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對外貿易法》、《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及《聘用外地僱員法》等法律行事。其中有關對一天內三次或以上出入境的持探親簽注者實施核酸強檢措施,其實只是在現有的口岸核檢防疫措施的「加強版」,已經比此前發現有確診病例時,內地對所有來自澳門的入境人士實施隔離十四天醫學觀察措施,寬鬆得多了。對於帶有傳播新冠肺炎病毒的風險的人士,在現有的所有出入境人士都必須持有效期內的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的基礎上,按照其風險程度收緊對其的核檢要求,因而是正常的口岸防疫措施的延伸,並沒有妨礙當事人的人身及出入境自由。
  實際上,這項措施並不妨礙人權尤其是人身基本權利。也沒有造成對內地證件簽發機構的「不尊重」,當然更是要持證者回歸「探親」的本意。因為一日三次以至更多次的入出境,已經超出探親的正常需求,顛覆了人們對「探親」的既有認知及固有概念。因此,採取此項措施,不但是防範病毒傳播的需要,而且也是為了維護「探親」的原意及本義。
  其實,內地居民來澳探親卻從事「走水」活動,也已經觸犯了《對外貿易法》和《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等於是從事「黑工」活動。實際上,「水客」就是一種職業,「走水」活動就是一種處於灰色地帶的職業行為。而持探親證的內地居民,在澳門特區沒有工作權,因而他們的「走水」活動,實質上就是非法工作,因而是「黑工」。就此角度而言,勞工局也應予以介入,並嚴格執法,打擊「黑工」。
  而外僱參與「走水」活動,在違反上述法律的同時,也觸犯了《聘用外地僱員法》。因為勞工局批准聘用外地僱員的批示,會明確指出外地僱員的工作地點,外地僱員必須按獲批的工作地點提供工作,否則便屬過界工作,即使屬同一僱主的其他場所亦然。既然連僱主安排獲批准於其名下特定地點工作的外地僱員到其名下其他工作地點提供工作,其行為也都屬於安排外地僱員過界工作,違反了《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構成一項行政違法行為,那麼,外僱或是受僱或是自顧進行「走水」活動,就更是「過界過職」,更應受到《聘用外地僱員法》相關條款的懲罰。即使是在防疫的角度上,有市民呼籲將對每天多次入出境探親者的核酸強檢措施,延伸到內地外僱,是完全有道理的。
  特區政府對每天多次入出境的探親者實施核酸強檢措施,受到廣大市民的歡迎和支持。就連曾經對進入公共機構必須持有疫苗接種及核酸檢測記錄等防疫措施頗有怨言的人士,也對此項措施表達贊同,而且市民們還建議,將該項措施延伸到對外僱實施。這是頗為罕見的,因而證明了這項措施是具有強大的民意基礎的,而且是絕對正確的。
  也有市民提出,擔心持探親證的「水客」將會轉移陣地,在橫琴口岸和港珠澳大橋口岸「走水」。在理論上,或許會有此種行為,每天在關閘或青茂口岸入出境兩次「走水」之後,就在橫琴口岸或港珠澳大橋口岸繼續「走水」。
  不過,在實踐上,似乎是不太可行。因為橫琴口岸或港珠澳大橋口岸的環境不同於關閘一帶,缺乏適宜作為「水貨」集散地的住宅及商舖,而且交通也沒有關閘和青茂口岸那樣便利。尤其是港珠澳大橋口岸分別到珠海及澳門市區,路程較遠,乘坐公共交通的費用,或會抵銷「走水」的利潤。
  但「一雞死,一雞鳴」。「水客」們或將會以提高「水貨」價值,亦即「走水」更高價值、更高關稅率的商品,來彌補及抵消交通費用。因此,當有此苗頭出現時,就應將在關閘及青茂口岸實施的強檢核酸措施,延伸到橫琴及港珠澳大橋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