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系統合同判給 廉署:交局無違法

  【本報訊】廉政公署完成《關於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的專案調查報告》,認為交通事務局在「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的合同判給上並無違法,獲判給實體新利達與銳明聯盟向的士准照及執照持有人所收取的每月服務費及按金亦合法合理。
  廉署指出,的士管理系統分為「車載設備」及「的士監管系統」兩部分,招標方案早已明確前者無論由哪一個投標者獲得判給,費用都是每月300澳門元,至於「的士監管系統」的月費則由特區政府承擔,交通事務局亦沒有疏於監管新銳盟。
  廉署強調,自《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生效及有關的士終端系統的監控制度落實後,對打擊過去一度猖獗的「的士亂象」確實起到重要且正面的作用。
  統一招標系統合理
  廉署在《關於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的專案調查報告》中指出,交通局把「車載設備」服務的公共事業特許合同和「的士監管系統」的取得公共服務合同合二為一,統一以「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合同開展招標程序,與同一中標者簽訂單一的行政合同,廉署認為在法律上而言沒有明文禁止,且考慮到在技術上而言,兩套設備系統繫於同一套的士終端系統,亦必然由同一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故統一開展招標程序有其合理性。
  且「車載設備」與「的士監管系統」之間存在密切關聯,以及為確保對相關的士信息的有效穩定傳輸及設備維護等運作暢順,從技術及監管角度而言,廉署未見交通局將整套終端系統判給同一個私人實體存在違法或不合理之處,新銳盟作為本澳唯一一個獲許可向本澳的士提供安裝、維護、檢定、校準的士車載設備的服務實體並收取費用,而此費用金額是行政當局在特許合同法律的範圍內行使權力而訂定的,法律要求的士准照及執照持有人對的士車載設備負有維護的義務,因此需要支付此等由行政當局訂定金額的費用,而且這並非對的士司機的義務要求;事實上,廉署至今無收到任何的士司機針對具體之的士准照及執照持有人轉嫁有關義務的投訴資料,同樣未見有具體資料證實有的士准照或執照持有人,將有關費用開支轉嫁予的士司機的事實存在。
  招標訂明每月三百服務費
  廉署在《關於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的專案調查報告》指出,的士管理系統的費用由兩方面計算,交通局在對外公佈的《有關的士車載系統的服務費和按金之說明》中,已說明在招標方案中訂明每月服務費300元,主要是為了保障的士執照持有人的利益,避免獲判給者自行定價時訂立過高的收費金額。
  有關服務費在判給服務期內都會保持不變,亦可避免獲判給者日後以物價上漲為由隨意調升費用,加重的士營運的負擔,這都早已在承投章程中載明。換言之,無論哪一個投標者獲得判給,收取的此部分費用都是相同,因此,根本不存在中標公司濫收費用的可能性。
  至於「的士監管系統」的費用按投標公司報價,由特區政府承擔,即中標公司新銳盟收取政府每月150元費用。廉署認為,對於車載機服務費用原為150元的質疑,純屬是混淆了「的士監管系統」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