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深合區法應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澳門代表團由高開賢領銜,其他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附署並提交了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的議案。該議案指出,建設「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戰略,對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深合區」改革創新,爲「深合區」建設提供法治保障。因此,有必要比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內容法律化,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法治保障的方式,針對「深合區」建設涉及「一國兩制」,所面臨的法制環境比海南自由貿易港更爲複雜的情況,將「橫琴方案」的內容法律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儘快將「深合區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幷督促、指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廣東省等有關方面抓緊推進研究起草工作。在「深合區法」的制定過程中,要讓澳門全國人大代表更多地參與,充分發揮橋梁作用,廣泛聽取和吸納澳門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橫琴深合區法」的建議,主旨當然是為「深合區」的改革創新提供法治保障,把握「深合區」建設正確方向,確保「深合區」管理體制的有效運行,及吸引澳門居民和國際資源參與「深合區」建設的需要。然而,可能也有嚴格執行《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立法法》等有關立法權限的劃分,釐清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嚴格區別的要求。這也是維護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權,把握好「一國」與「兩制」之間的「對立統一關係」,遵守習近平主席有關「把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指示的要求。
  實際上,由於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有「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的提法,因而從省級到市級以至「深合區」級的地方立法機關或法務行政主管單位,都在程度不同地擴大了對「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立法權限的理解,也有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級的官員,在到「深合區」進行立法調研時,提出要充分運用「橫琴方案」中「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的提法,找准人大履職切入點,切實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立足「橫琴方案」,聚焦建設中最迫切、最核心的問題加快推進相關立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合作區創新改革,為合作區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立法法》等有關法律及相關決定的規定,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確實擁有「珠海經濟特區的立法權」。實際上,珠海作為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之一,享有由全國人大授予的經濟特區法規的制定權。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遵循《憲法》的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制定法規在珠海經濟特區內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變通性的規定,在備案的時候,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但「深合區」雖然在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上都是屬於珠海經濟特區的一部分,而其管理權限,卻是由兩個屬於省級行政區劃的廣東省和澳門特區實行「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因而在「深合區」的總體立法事務上,「深合區法」的制定,已經超逾「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甚至還因為這是國家戰略,並涉及到跨省級行政區劃以至是「一國兩制」,因而已經超逾了作為「深合區」「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其中一方的廣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只能由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行使,並與《澳門基本法》及《澳門駐軍法》一道,成為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立法機關專門為澳門特區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
  實際上,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在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深合區法」的議案中就指出,在「橫琴方案」出台前,橫琴新區由珠海市管理,立法權也歸珠海市,立法體制清晰。「橫琴方案」出台後,橫琴的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一方面,「深合區」上升爲廣東省管理,但行政區劃仍然屬于珠海市,珠海依然可以直接行使對合作區的立法權和地域管轄權;另一方面,「深合區」的開發管理是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粵澳雙方聯合組建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在職權範圍內統籌决定「深合區」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和重要人事任免。
  「深合區」管理體制的變化,使「深合區」在立法體制機制方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一是繼續由珠海市爲「深合區」立法,存在立法者與管理者位階不匹配問題。目前,「深合區」的管理者是廣東省,參與管理者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于「深合區」本身沒有立法權,「橫琴方案」提出「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由此將形成由珠海市爲兩個省級管理者立法幷實施立法監督的局面。繼續由珠海市爲「深合區」立法,立法層次和管理層次的位階明顯不匹配,在實際操作上也有諸多不便。二是「深合區」的立法事務,可能有需要得到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授權的情况。「深合區」實行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體制,是我國「一國兩制」實踐的重大創新,沒有先例可循;實現粵澳兩地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需要對內地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作出變通規定。這些事項可能超出廣東省現有的立法權限,在沒有得到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明確授權的情况下,很難順利開展工作。三是「深合區」立法啓動機制尚有待明確。「深合區」立法程序應該由誰來啓動、「深合區」管理機構在立法啓動機制中處于什麽地位等問題,都尚未明確。如果立法啓動機制模糊,具體工作就難以有序開展,容易出現觀望甚至扯皮的情况,亟待理順關係,明確職責,制定規則。
  按照《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立法法》等有關立法權限劃分的規定,「橫琴方案」有關「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論述所指的「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應當是對作為「上位法」的「深合區法」的執行行政法規的「下位法」,亦即僅限於針對經濟特區所實行的特殊政策進行立法,而且也還僅限於珠海市和珠海經濟特區的行政管理權限的領域,不及於粵澳雙方「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領域,尤其是澳門特區基於「一國兩制」的專有立法權的事務。在涉及到「一國兩制」及澳門特區專有立法權限的內容,不能「單方自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