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議信託法 促信託服務發展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討論《信託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委託人一定要委託金融機構開展信託服務,相信立法有助推動金融機構及信託服務的發展,亦有助推動現代金融的發展。
  陳澤武表示,會上主要就政府回覆委員會的問題清單而作出討論,雖然法案條文不多,但需結合其他法律解釋,技術性較強。今日主要討論首四條條文,進度較慢。
  法案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信託須以合同或遺囑為之;合同信託的設立以私文書作出,但因組成信託財產的財產性質而須採用其他方式除外。陳澤武解釋,政府原意是想合同信託可用私文書作出,但信託中的部分財產(如房地產)需用公文書,則整個合同信託需用公文書作出。
  但有議員及法律顧問指出,若整個信託行為均用公文書作出,費用昂貴,且程序複雜,建議僅須公文書的財產用公文書作出,其餘部分仍可用私文書作出,政府覆稱會考慮。
  法案並規定信託設立文件須具備七項內容,方視為有效,當中包括受託人的識別資料。有顧問疑惑,若遺囑信託出現疏忽,沒有指明受託人,是否仍有效?陳澤武引述政府書面回覆,如果遺囑信託沒有指定受託人,則該部分的遺囑信託內容無效,並根據民法典作出處理。政府認為,委託人一般會與受託人(金融機構)商討信託內容並草擬合同文本,無指定受託人情況較少。
  政府並解釋,今次法案包括特定目的信託及公益信託。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特定人士,包括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