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審升降設備法 不強制實體買民責險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險。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會後表示,與相關部門、保險公會商討後,將會刪除有關條文,即日後電梯公司無須強制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法案第十條建議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險,其承保範圍須包括保養實體因從事業務而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提到上次會議討論到法案第十條條文時,委員會關注民事責任保險中承保範圍、金額、市場上有否該類型產品可購買及實際操作等,司長承諾與相關部門、業界溝通,政府代表今日回應,建議刪除條文,不強制保養實體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在法案引入民事責任保險,原意是當電梯發生問題引致受傷等,可透過保險承擔,但與相關部門及業界溝通後,實際操作上會存在問題,包括較難訂定、市場上未有相關產品等,故法律上不作強制,交由業主按需要購買公共責任險等。
  委員會認同政府指實際操作困難,亦有比較香港及內地均無專門針對升降設備要求保養實體購買強制民事責任保險的做法;委員會認為日後可鼓勵由業主、責任人決定是否購買。
  保養合同方面,法案建議將來會分基本保養合同及全面合同,但無強制規定一定要全面更換,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法案及補充性行政法規對保養合同是有限度的要求,但不妨礙雙方可按需要,將來責任人在訂定基本合同外,可選擇更彈性訂定全面保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