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疫接種制度為疫苗護照奠定技術基礎

  本周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若干法規。其中一項是第五/二零二二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現行的第一六/二零零八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同時作廢。該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區防疫接種制度,當中的內容主要包括:為配合推動電子政務,衛生局將設立防疫接種紀錄電子服務平台,並提供個人接種手冊的數碼格式;現行的個人接種手冊(即黃色針簿)不再更新,改為電子個人接種手冊,舊有記錄仍然有效;居民隨後可以於一戶通查閱及下載個人疫苗接種記錄。澳門特區居民免費接種防疫接種計劃的疫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昨日,衛生局舉行講解會,向負責有關工作的醫護人員介紹新《防疫接種制度》,各防疫接種單位均派出代表出席。講解會上,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傳染病防控處代表介紹新法規的主要修訂內容,並由衛生局資訊科技廳代表向醫護人員介紹新系統的操作介面及流程,並詳細解答與會者的提問。此顯示,特區政府為落實「預防優先,妥善醫療」的施政方針,並配合推動電子政務,根據現時防疫接種的實際情況及需要,將設立防疫接種紀錄電子服務平台,並提供個人接種手冊的數碼格式。
  電子政務是指用科技提高政府的效率,拓寬政府信息和服務發布,以網際網路或非網際網路的應用程式協助政府工作。除了電話、傳真外,電子政務是指政府用到其他電子設備,例如監控系統,跟蹤系統,RFID標籤,甚至電視、廣播、雷達對政府的信息和服務及時發布給公民。行政長官賀一誠高度重視推動電子政務的工作,在其競選政綱中,就提出大力推動電子政務的構思。在就職後不久,雖然遇到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的襲擊,仍然沒有停止推動電子政務的步調,於二零二零年九月簽署發布立法會通過的《電子政務》法律,並頒布《電子政務施行細則》行政法規,於同月二十七日正式生效,爲建設數字政府,推動公共服務電子化提供了法律基礎,標志著澳門特區政府電子政務進入新階段。《電子政務》法律規定的電子政務主要內容包括:訂定以電子方式進行的行政活動等同于傳統的行政活動;規定免除私人遞交已由政府管有的文件;規定電子政務須使用可靠及適當的電子身份識別工具;規定統一電子平臺數字化證照的法律效力等。特區政府爲配合該法律生效,將遵循便民便商原則,圍繞電子證明、數碼證照、數碼化接待、電子通知四大核心服務,有序落實一系列公共服務的電子化。在已經推出「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序,推動「一網通辦政策。目前已有二十多項公共服務進駐「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而在抗禦新冠肺炎疫情中創設及普遍使用的「澳門碼」APP,更是運用電子政務的典型事例。
  而新舊《防疫接種制度》最大區別,是在於增設立第十條「數碼化基礎設施」,共有兩個條文:一、衛生局應建立及維護數碼化基礎設施,以發出和查核個人接種手冊。二、在不妨礙第八/二零零五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下,上款所指數碼化基礎設施應儘可能確保與國際及區際上所建立的技術系統具互操作性。
  這既是呼應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二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的將以推動電子政務作為公共行政改革的切入點,推動「數字政府」建設,提高行政效能的施政構想的需要,也可為未來倘時機成熟時,在遇到某種突發性流行病疫情,包括當前仍未平息的新冠肺炎爆發時,推出即可對內更可對外的「疫苗護照」通行國內外,提供基本的技術基礎。
  隨著全球範圍內大規模疫苗接種工作的展開,「疫苗護照」的概念正在越來越多想要擺脫封鎖、宵禁和旅行禁令等一系防疫措施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的政府與行業中獲得支持,並已經在一些國家和地區使用。倘其使用能夠普及化,將大幅緩解新冠肺炎疫情給國際旅行所帶來的衝擊,有利於全球經濟復甦。而多數「疫苗護照」都已經電子化,只要通過手機應用或掃描QR碼等,就能方便地展示接種證明;工作人員也比較容易確認檢測結果的真偽,無須因為書寫文件格式多樣化造成誤會,或放慢檢查過程。不少系統也包含冠病檢測證明,註明所進行的冠病檢測類型以及檢測結果。
  因此,澳門疫苗接種制度的實施電子化,將為未來疫情平緩後,出外旅行提供便利,或是在現行的健康碼那樣研製專門的APP,或是在健康碼中加註疫苗接種紀錄(現時健康碼已有此功能),就可憑此「一機走遍天下」,過關斬將,通行無阻,不用攜帶紙質的接種文件,方便得多。因而也可以刺激或鼓勵更多的市民完整接種疫苗,以提高疫苗的接種率。當然,倘若國家衛健委決定,在目前的「健康碼」或「行程碼」的基礎上,也要加註「疫苗通行證」的話,澳門的「電子疫苗接種」記錄,在上載國家的大數據網之後,也可以「祖國大地任為行,成為防疫鬥爭的強有力武器。
  即使是在澳門本地,倘若疫苗意識已經成為全民的高度共識,此時在進入公共行政部門和其他公共場所,必須出示疫苗接種證明,以進一步構築起防疫屏障,維護市民和遊客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時,「電子疫苗通行證」也就可以派上用場,就如現在強制使用的健康碼那樣方便。
  新《防疫接種制度》行政法規還有許多更新改革之處。比如,在「防疫接種制度的目的」中,增加了「預防疾病傳播」。又如,在「範圍」條文,由原來的「依法逗留」修改為「依法獲許可」,更為掌握主動權。此外,以更清晰、具體的文字,分別定義及規範了常規疫苗和非常規疫苗,尤其是特別訂定,非常規疫苗是指在特定時期,根據澳門特區或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流行病學情況而接種的疫苗。另外,也規定衛生局必須定期公佈在澳門特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流行的疫苗可預防的疾病,並向擬前往有關國家或地區的人士提供未載於防疫接種計劃的適當疫苗。並在「不良反應」條文中,增訂「衛生局局長可基於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全部或部分豁免因治療接種疫苗所引起的不良反應而產生的醫療衛生服務費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