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信託法 倡違規處分可撤銷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信託法》法案。法案建議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或設立文件的規定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受益人或其餘受託人可請求撤銷該處分行為。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為何只有違反信託目的或設立文件的規定處分信託財產兩種情況可撤銷,認為如不按法律要求等多種情況可撤銷,政府代表解釋若甚麼情況都撤銷會令信託不穩定、會衍生很多訴訟,故若受託人因過錯不履行義務,須以其固有財產對信託財產或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負責。委員會接受政府解釋。
  法案建議經全體受益人同意,委託人可隨時變更或廢止合同信託,但設立文件另有規定除外。法案並建議受託人有權收取報酬,如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預先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而產生的費用,則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強調最重要是設立文件規定,包括文件要規範較多內容,否則便要經全體受益人同意。
  法案列明信託財產是獨立財產,陳澤武表示,法律顧問認同信託財產具獨立性,但非獨立財產,按法律判斷,獨立財產不等於有獨立性的財產,而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對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不會牽連其他財產,政府表示採納相關意見並會更改。
  法案亦建議,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代理訴訟,陳澤武稱,顧問團認為不應該用代理的身分,因法案已列明委託人將財產轉移予受託人,是由受託人以自身名義為受託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即使受託人到法庭訴訟,應以自身原告或被告身分參與,政府同意有關意見,將刪除有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