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細審都更法: 倡容許地塊合併重建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14日上午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當具合理原因而未遵守土地重新利用期,如承建商“走咗”,則不適用《土地法》而導致批給失效及隨後收回土地的規定;並建議任一所有權人死亡,亦無須行政長官預先許可。委員會認為有關規定方便重建、都市更新。
  閉門會議逾兩小時,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法案建議容許透過合併地塊重建,陳澤武引述政府強調,合併的地塊需按單幢分層建築物業主的百分比計算,否則會出現不公平、損害權益。
  他又引述政府表示,合併的地塊需要其中一塊為分層建築物,即容許分層建築物及非分層建築物地塊合併,但兩塊地為單一業權或別墅則不可以合併,但若不適用此法仍可通過《土地法》、《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等合併。
  法案生效日期未定,陳澤武引述政府稱會視乎文本複雜性而定。下一步政府與立法會法律顧問召開會議,完善條文,政府無表明何時完成程序,但委員會已向立法會法律顧問反映希望抓緊時間,陳澤武又預料法案新工作文本的改動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