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居外澳人 應指定納稅代理人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昨午續審《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作會後總結。黃顯輝表示,納稅人需要一個稅務住所,稅務當局不會向澳門以外地方發送稅務信函,委員會關注若居民將來在橫琴深合區工作或生活如何處理?他引述政府表示,就目前法律條文而言,在深合區居住的澳人不被視為在特區居住,但不排除日後特區政府修法,將在橫琴深合區生活、居住的澳人,視為在澳門居住,向相關納稅人發出稅務信函。委員關注變更稅務住所的手續,政府回應,目前市民已可透過“一戶通”辦理變更。
  法案又就在澳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主體,以及在澳門居住,但一年內離開澳門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納稅主體,應指定一名在澳門有常居住所的代理人。委員會關注有關“指定”以何等方式?口頭、書面或以更嚴肅的授權書指定?有關代理人需否在被指定的文件內承認或接受有關指定?委員會關注日後操作。同時,就一百八十三日的條文,提醒提案人要與現行其它法律之間銜接。
  黃顯輝引述政府強調,稅務是特區經濟收入重要來源,希望是次修法就稅務關係內主體及其他稅務責任人作出有關規定,依法保障納稅人及相關主體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