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審建築業職安健法 清晰地盤實際責任人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主要聽取顧問團分析和委員會成員對法案條文的意見,並會收集向政府反映,釐清條文和完善內容。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法案的適用範圍,會否包括家居裝修等,並希望清晰承造商及分判商的範圍等。同時希望政府說明當同一地盤有多個承造商時,能否清晰實際責任人,以及其各自設置的安全主任的責任如何配合等。
  對於法案建議承造、分判、指定人員、工程師、工作人員、安全人員等各方設有義務及責任,李靜儀認為有關分判的條文較不清晰,委員會關注當出現分判商責任而導致的責任及意外的情況的具體責任。
  委員會並關注工作人員、指定人員、安全人員等人員有否權利及權力,尤其當僱員有極嚴重的安全威脅時,能否停止或躲避安全威脅。
  立法會顧問指出,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建築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當工人有權利在有充分理由,認為對其安全或健康存在緊迫的嚴重威脅時如何處理,且根據內地相關法律制度,在緊急的情況下,從業人員有權停止工作或撤離。委員會認為法案未有清晰定義人員的權利。
  委員會又關注安全人員發牌及撤銷牌照的實務處理。處罰規定方面,有議員指政府訂定不少處罰情況,關注如何設定準則,以及是否足以起到預防安全威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