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屍命案疑兇應由內地行使司法管轄權

  司法警察局昨午舉行記者會,公佈本月七日在澳門發生的雙屍命案的男疑兇,已在湖南被內地公安機關拘捕。據司警公佈的案情稱,三十四歲的趙姓男疑兇,在四月二十九日來澳,曾租住多間酒店客房,其後刻意租用由他人登記的客房(黃牛房)。本月五日晚上九時,他誘騙一名女子到酒店客房換錢,凌晨一時他到附近賭場用六十多萬港元兌換籌碼賭博,全部輸清。到翌日凌晨約四時再帶另一名女子進入酒店房間,男疑兇同日早上經關閘離開本澳。他在本澳活動期間曾戴假髮和帽。之後於本月七日凌晨酒店職員發現,兩名年約三十多歲的內地女子,祼體倒臥在該酒店房間窗邊地上。警方勘探後懷疑兩死者遭以浴袍勒死。兩名女死者均為內地居民,首名死者涉及「換錢黨」,另一名則懷疑提供性服務。三十四歲趙姓男疑犯在本澳以浴袍帶勒死兩名受害人後,數小時內離開本澳,並逃至湖南。至昨日早上該名疑犯被內地公安拘捕。
  這是澳門特區警方與內地公安密切合作的又一典例。澳門警方將該雙屍命案的相關線索資料送交內地公安機關後,內地公安機關根據這些線索運用大數據進行偵查緝捕。而據內地自媒體的報導,內地公安機關極為重視該案,發出緝兇公告,承諾對提供嫌犯軌跡者給予金錢獎勵。
  這個成功合作典例,促使澳門和內地更進一步思考,必須抓緊加快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進度,並催促澳門特區盡快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並依法與內地、香港、以至台灣地區進行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進行協商。
  在昨午的記者會上,有記者問及到,澳門警方是否要求將嫌犯移交至本澳?司警回答說,仍需與內地公安溝通。
  記者有此一問,是因為這宗跨境兇案發生在澳門,澳門特區司法機關享有屬地司法管轄權。因而司警的回答,也是「標準答案」。但嚴格來說,盡管案發地區是在澳門,但由於無論是加害者還是受害者,都是內地居民,因而內地司法機關享有屬人司法管轄權。而按照刑事政策學的原理及國際慣例,屬人管轄法的位階高於屬地管轄法,因而內地司法機關對該案擁有優於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的司法管轄權。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屬人及屬地司法管轄權的規定,都適用於澳門特區。而且犯罪嫌疑人現時在內地公安機關的手中,也就沒有必要向內地公安機關「要人」了。倘是「上綱上線」到政治層面,基於必須保障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原則,也應由已經將疑兇緝拿到手的內地行使司法管轄權。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爲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爲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而據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解與適用》一書的詮釋,《刑法》該條文共分爲三款。第一款是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無論受害人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規定。這裏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具體包括:(1)領陸,即國境綫以內的陸地及其陸地下的地層;(2)領水,即內水(內河、內海、內湖以及同外國之間界水的一部分)和領海(我國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綫量起爲十二海里)
  及其以下的地層;(3)領空,即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間。這裏所說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十一條關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刑法》第九十條關於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變通或補充刑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中作出的特別規定,如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有關規定等。
  而由安徽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新刑法釋疑》一書則對此款條文則詮釋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所謂「我國領域」,是指包括澳台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陸、領空、領海和內水,以及屬於我國領土延伸的大陸架、毗連區及專屬經濟區等。所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是指《刑法》第十一條關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別規定、香港/澳門基本法中的有關規定、其他單行刑事法律中的特別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優先適用特別法。
  其實,前書所指的「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也就包括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港澳台地區。至於《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主要是指澳門居民在澳門特區涉嫌犯罪的情況。
  具體就該案而言,具有以下的幾個特點:其一,犯罪嫌疑人是內地居民;其二,被害者是內地居民;其三,兇殺案在澳門也是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該案符合「雙重歸罪原則」;其四,根據該案的犯罪事實的惡劣程度,即使是有自首等情節,其量刑也不會低於三年,何況該疑犯是被被動拘捕的,不具從輕判決的條件,因而不適用《刑法》對跨境犯罪「最高刑期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的規定。
  在現實主義的角度看,兇殺案是所有刑事犯罪行為中,最嚴重、危害性最大的案件,必須予以嚴懲,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體現「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則。但在量刑標準上,澳門特區與內地存在著法律衝突。在內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兇殺案可以而且必須判處死刑。而澳門特區的《刑法典》,卻是不設死刑和無期徒刑,徒刑(即俗稱的監禁)的期間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對犯罪的人判處最高三十年的徒刑,例如同一人實施了多個嚴重罪行。因而倘是將該嫌犯移交澳門,澳門特區法院最高也只能對其判決二十四年至三十年的有期徒刑,亦即殺人無須償命,「便宜」了該嫌犯。
  而且,在澳門服刑,可能還很「舒服」,監房有冷氣嘆,甚至還有營養師「服侍」,「食好住好」,殺人犯的「待遇」可能還高於一般打工仔,並且是使用澳門納稅人的金錢來飼養該殺人犯。還有扣除節假日等的「優惠」等,只需十年八年就可「出冊」,又是一條「好漢」。
  因此,即使是對跨境犯罪的港澳居民,只要同樣也在內地犯法,也應在內地依法審判,就像回歸前夕分別對張子強、葉成堅等判決死刑立即執行那樣,才能對極為兇惡的刑事犯罪行為產生強大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