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繳稅項若歸責政府 需向納稅人支付賠息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官員列席。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接納委員會建議當納稅人多繳稅款原因歸責政府時,除了需要退回多繳稅款外,政府亦需支付賠償性利息。退回多繳稅款並非以現金方式,而是透過以憑證方式支付未來相同稅種稅款。委員會關注若納稅人已出售物業如何利用憑證繳稅,政府解釋屬例外情況可申請現金返還。另外,由於現有法律只有消費稅有賠償性利息規定,因此政府會調整法案內容的適用範圍至所有稅種。
  黃顯輝又稱,正常繳稅期間為三十天,法案建議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六十日後,如仍未繳稅、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即發生滯納。收納員須六十日屆滿前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納稅主體繳納。委員會認為,繳稅期滿後應馬上通知納稅人繳交款項,並善用電子方式如手機短信、電郵等通知納稅人,避免需要進入滯納程序。
  法案建議滯納程序須於五日內完成,委員會認為,由於滯納程序涉及兩個不同部門,(財政局及相關主管部門),滯納程序較多,包括發出滯納證明、滯納稅款清單等,委員會關注有關條文的可操作性及執行性,能否於五天內完成有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