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獲立法會通過 當局將收集私人檔案

  【本報訊】剛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的《檔案法》,建議文化局可接受贈與或用購買等有償或無償方式收集具歷史價值的私人檔案,多名議員關注使用公帑購買具價值私人檔案的準則及訂價機制。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表示,會參照購買不動產文物的程序,即諮詢文遺會、三間公司格價及查詢財政局意見,亦會找專家評定私人檔案是否具歷史價值再進行採購,強調局方鼓勵公眾捐贈,捐贈者可優先查閱和使用檔案。
  有議員關注澳門檔案館的館藏,文化局局長梁惠敏表示,澳門檔案館現有六萬多卷檔案、七萬多卷圖像、一萬多冊書刑、多個部門的公共檔案及私人檔案。考慮到“檔案法”生效後,部門及實體需移送部分檔案至檔案館儲存,及局方會收集私人檔案,因此現正籌建檔案館的倉存大樓。
  檔案法建議,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負有的檔案管理義務,包括妥善保存檔案、避免造成檔案的損毀或滅失;制定適當的檔案管理計劃;設置合適的場所保存檔案;指定管理檔案單位及人員,以及制定檔案保存期限表並規定檔案的處置方式等。
  倘部門及實體因違反法律規定且違反其職業上的義務而造成的檔案滅失,有關領導、主管及工作人員須負上紀律責任,且不影響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除此之外,明確《刑法典》的規定亦適用於對檔案實施的犯罪。
  法案建議澳門檔案館應定期公佈開放予公眾查閱的檔案目錄,同時經參考國際、外地規定及個資辦意見,建議澳門檔案館收藏的公共檔案自該檔案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二十五年後向公眾開放;如檔案涉及個人資料,則只有在有關資料已全部被遮蓋,或自檔案內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八十年後方可向公眾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