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司: 新街市法未排除 家庭成員協助經營攤位

  【本報訊】議員陳亦立口頭質詢新街市管理制度「持續經營」的要求,令承租人叫苦,認為應按現實情況酌情處理承租人與家庭成員的關係,讓一家大細可在檔口售賣商品。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表示,新街市法並未排除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協助經營攤位,且手續簡便,承租人依法登記,家庭成員翌日即可以協助人身份在攤位工作。
  張永春稱,今年一月一日新法生效當日,全澳九座公共街市內已租賃攤位、攤檔共計965個,截至目前,合共873名攤販與市政署訂立街市攤位租賃合同,包括624個街市月租攤位、56個散檔及193個小販攤檔,約有一成攤販放棄簽約。
  新法要求承租人一年內須親身在攤位營運不少於240天,換言之,一年有三分之一時間可不親身經營。「持續經營」的要求,則可依法由他人協助經營。如有合理解釋將不作處罰,實務操作中亦不會要求攤販一定每日在攤位工作八小時。
  他指出,市政署稽查人員主要以勸導方式,引導攤販遵守相關法律及指引,養成知法守法的習慣,並持續向有需要的攤販提供協助。他稱,執法人員和攤販都有法律適應期,除有法律生效過渡期,執法過程中並沒有「一觸法、一違反,即刻罰款、即刻停牌」的情況,目前為止,尚未有攤販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受到處罰。
  張永春表示,新制度並未排除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協助經營攤位,且手續簡便。承租人依法作出登記,該家庭成員翌日即可以協助人身份在攤位工作。
  他又解釋,當初是因為有相當數量的攤位承租人「租上租」,不親身經營,政府無收租金、免水電費,對正常經營的攤販和居民不公平,公共資源未被合理利用,故有「親身經營要求」。至於街市攤位承租人向其他攤位取貨後出售,即行內俗稱「拆貨」,因屬承租人之間的自身經營業務,「完全無問題」,現行的法律並沒有作出限制。
  另外,不少議員認為現時街市發展空間收窄,冀政府優化發展。議員羅彩燕建議可加入文創元素,擴闊街市生存空間。張永春坦言,現時本澳的街市不具相關條件。加上按照街市現有的面積,亦很難再令商品多元化。他強調,政府不是想終結街市,反而是希望街市能成為澳門特色,但需要一步步改善經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