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人員通則 修法將交立會審議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修法以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人員調動制度,充分運用人力資源,並明確部門領導在人事管理的職權,引入與人事管理電子化的規定,提升行政效率。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優化人員調動制度,將現行「調任」、「調職」、「派駐」、「徵用」四種調動方式,整合為「調任」及「派駐」兩種制度,並完善相關規定。
  二、完善轉職規定,明確部門可安排人員「轉職」的情況,在通過倘有的入職實習或培訓後,可在一般職程與特別職程之間進行。
  三、優化臨時定期委任制度,為配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建設工作,擴展臨時定期委任的適用範圍至境外的公共部門,機構及其依法設立的法人,完善相關規定,保障外派人員的權利。
  為充分運用現有人力資源,經適當配合後,「調任」及「派駐」制度,臨時定期委任制度也可適用於符合條件的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以及按專有人員通則任用的工作人員。
  除上述修訂外,法案亦完善人事管理的規定,包括將部門領導的日常人員管理權限法定化,以減少不必要的授權,訂定部門領導可因應如疫情等緊急情況作出特別工作安排,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電子化等,以提升行政效率,加強部門應對各種不同情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