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九合一」選舉制度基本情況

  臺灣地區「九合一」選舉被稱爲臺灣選舉史上最大規模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主要依據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地方制度法」進行規範,包含「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村(裏)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等9種類型。選舉采取直接無記名單記的投票方式,每四年一屆,依慣例在每第四年的11月最後一個星期六投票。11月26日爲2022年「九合一」選舉投票日。
  2014年5月,臺灣地區立法機構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增列爲地方「公職」人員。台當局選舉事務主管機構隨後表示,新一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相應增加這兩項選舉,由「七合一」選舉變爲「九合一」選舉。現將臺灣地區「九合一」選舉相關制度介紹如下:
  一、關於選舉人和候選人
  (一)選舉人資格
  在投票日前一天年滿20歲的「臺灣居民」享有「選舉權」,在戶籍地居住4個月以上,即爲戶籍地所在選區「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人,受監護宣告(患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況)尚未撤銷的除外。選舉「原住民」「公職」人員,除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原住民」身份。除投票所工作人員外,選民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可在同一選區內,選擇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或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
  (二)候選人資格
  年滿23歲的選舉人,可以在所在選舉區登記爲「公職」人員候選人。其中,「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選舉人只能登記參選一種「公職」人員,登記參選兩種以上「公職」人員的,所有登記均爲無效。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20日前公告。經登記爲候選人的,不得撤回候選人登記。政黨可推薦本黨黨員作爲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也可按規定撤回推薦。是否具備候選人資格,由台選舉事務機構審定公告,以下兩類情況的人不得登記爲候選人:(1)「排黑條款」。一是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1991年5月1日)後曾被判定「內亂罪」或「外患罪」;二是曾被判定貪污罪;三是曾被判定「妨礙投票自由罪」「投票行賄罪」;四是被判定上述三款以外的其他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宣告緩刑的除外;五是被判處「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六是受破産宣告,尚未復權;七是被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八是被剝奪「公權力」尚未復權;九是受監護宣告等,尚未撤銷。(2)職務回避。一是「現役軍人」;二是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是「軍事學校」學生;四是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I、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是其他依有關規定不得登記爲候選人的情形。
  (三)選舉區劃分
  選舉區劃分關係到選舉人造册與候選人資格審定、辦理競選等諸多事項。選舉區劃分均綜合考慮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名額等情況,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進行公告。選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裏)長等地方行政首長的,以所在行政區域爲選舉區。選舉「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的,以所在行政區域爲基礎,根據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細分選舉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由臺灣地區選舉事務主管機構劃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劃分。其中,「直轄市議員」分爲「區域議員、平地原住民議員和山地原住民議員」三種類型,此時選舉區劃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髙雄市議員選舉中,第1至第11選舉區爲「區域議員」選舉區,直接按照行政區域劃分選區;第12選舉區爲「平地原住民議員」選舉區,該選舉區以高雄市38個區所有「平地原住民」群體爲選舉區,各席「平地原住民議員」由高雄市38個區所有「平地原住民」投票産生;第13、14、15選區爲「山地原住民議員」選舉區,先將高雄市38個區按照行政區域結合人口分布情況劃分爲三個區塊,各席「山地原住民議員」分別由各區塊中的「山地原住民」投票産生。
  (四)選舉人造册
  選舉之前,須按選舉區劃分情況對所在選區的選舉人進行登記造册。一是編造。選舉人所在鄉(鎮、市、區)戶政管理部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選舉人名册,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戶籍地址、選舉類別等,投票日前20日登錄在籍具有選舉資格的選舉人,一律編入名册。投票日前20日以後遷出的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原住民」選舉人的身份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爲准。選舉人名册編造後,除各級「選舉委員會」等依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復印、攝影、錄音或其他方式對外提供。二是報備。選舉人名册編造後,由戶政管理部門送鄉(鎮、市、區)公所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同時,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提供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可在閱覽期間申請更正。三是公告。選舉人名册應於投票日15日前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日。選舉人名册經公告閱覽期滿後,鄉(鎮、市、區)公所應根據選舉人申請更正的情形進行查核更正。選舉人名册經公告、更正後即爲確定,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3日前,依據選舉人名册正式公告選舉人人數。
  (五)候選人保證金
  候選人登記時,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現金形式,也可以銀行票據等形式支付,數額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提前公告。根據台選舉事務主管機構公告,2022年「九合一」選舉「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爲150萬元(新臺幣,下同),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鄉(鎮、市)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候選人保證金12萬元,村(裏)長候選人保證金5萬元。「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1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民代表」候選人保證金5萬元。保證金在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30日內發還,但候選人得票不足最低數額(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x10%)時,保證金不予發還。
  二、關於競選
  (一)競選時間及辦事機構
  選舉競選活動,須遵循特定競選活動期間。競選活動期間以投票日前一天向前推算,「直轄市長」爲15日,「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爲10日。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裏)長爲5日。選舉活動期間內,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7點起至下午10點止。候選人在競選活動期間,可以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設立兩個以上競選辦事處的,除主辦事處以候選人爲負責人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並應向「選舉委員會」登記。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的「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爲投票所、開票所的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政黨各級黨部辦公處除外。
  (二)競選政見及文宣廣告
  一是選舉事務機構於競選活動期間內通過電視或其他大衆傳播媒體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全體候選人同意不辦理的,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裏)長選舉,可以視實際情況辦理或免辦。二是營利性廣播電視媒體可以有償提供時段給推薦或登記候選人的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可以從事選舉相關議題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等參加節目,但應公平公正對待,不得有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公營」廣播電視媒體不得播送競選宣傳廣告。三是報紙、雜志及其他大衆傳播媒體所刊登或播送的競選廣告,應在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的姓名或載明法人、團體的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的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或載明法人、團體的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四是張貼競選宣傳品,應在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範圍內。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竪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的地點除外。懸掛或竪立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在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
  (三)競選言論及選舉民調
  候選人或助選人的競選言論,不得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或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競選活動期間的每日上午7點前或下午10點後,從事有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的公開競選、助選活動;不得在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三是不得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四是不得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進行相關選舉行爲。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和經費來源。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四)競選費用和補貼
  一是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對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設定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由選舉事務機構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九合一」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按照下列方式計算:(1)「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爲「選舉區人口總數x70%÷應選名額x基本金額新臺幣30元+固定金額」。「選舉區人口總數」是指「投票月之前第六個月最後一天該選舉區戶籍統計的人口總數」。「直轄市議員」固定金額爲1000萬元,縣(市)議員爲600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爲200萬元。(2)「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裏)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爲「選舉區人口總數x70%x基本金額新臺幣20元+固定金額」。「直轄市長」固定金額爲5000萬元,縣(市)長爲3000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爲600萬元,村(裏)長爲20萬元。二是競選費用補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得票達到一定數量時,給予競選費用補貼。其中,該「選舉區」當選人爲一人,得票數達該「選舉區」當選票數1/3以上的,或「選舉區」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該「選舉區」當選票數1/2以上的,每票補貼其競選費用新臺幣30元,但補貼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三、關於投票
  (一)投票流程
  「公職」人員選舉,根據「選舉區」大小和「選舉人」分布情形,在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以方便「選舉人」投票。一是進場。「選舉人」應在規定的投票時間內(上午8點至下午4點)進入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人投票所,但已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兩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投」同一天在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人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二是領票。選舉人投票前,憑藉本人身份證、印章、投票通知單領取選舉票。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册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的,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册上沒有其姓名或姓名不符的,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明顯由於筆誤、因婚姻關係冠姓或恢復本姓導致與本人身份證不符的,經相關負責人辨明後,准許領取選舉票。三是圈投。「選舉人」領到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由「選舉人」在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事務機構製備的圈選工具圈選一人(或一政黨)。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但能明確表達投票意見的「選舉人」,按照其請求,可由家屬或陪同人一人在場,依據其本人的意思「代爲圈投」;無家屬或陪同之人在場者,可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其本人的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爲圈投」。「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投票後即退出投票所。
  (二)投票規範
  投票圈選應符合相關規範,下列情況投票無效:一是圈選兩人(或兩個政黨)以上;二是不用選舉事務機構制發的選舉票;三是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爲何人(或何政黨);四是圈後加以塗改;五是在選票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加人任何文字或符號;六是將選舉票撕破導致不完整;七是將選舉票污染導致不能辨別圈選爲何人(或何政黨);八是不加圈完全空白;九是不用選舉事務機構製備的圈選工具。發生是否有效的爭議,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該選舉票有效。
  (三)投票禁令
  選舉人投票須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在投票所或開票所進行以下行爲:一是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二是携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三是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四是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五是有其他不正當行爲。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携帶移動電話或具有攝影功能的器材進入投票所,已關閉電源的移動裝置除外。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四、關於開票
  (一)選舉開票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爲開票所,由工作人員當衆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按各「選舉區」應選出的名額,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當選,票數相同時,通過抽籤決定,婦女保障名額等特殊規定除外。婦女當選人不足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爲當選。開票結果除了要在開票所門口張貼外,還應將「投開票報告表」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的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所指派的人員。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册」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並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除有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册,自開票完畢後,用餘票保管期限爲1個月,有效票和無效票保管期限爲6個月,選舉人名册保管期限爲6個月。發生訴訟時,與訴訟有關的部分,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
  (二)最低當選票數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名額時,除村(裏)長選舉之外,須達到規定的最低得票數才能當選。「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選舉,最低得票數須達到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0%。「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須達到的最低得票數爲「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xl0%」。「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未能達到最低當選票數的,應自投票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未能達到最低當選票數的,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1/2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三)重新計票
  「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
  以內時,次高票候選人可在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申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册及選舉票,就查封的投票所在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選舉事務主管機構。選舉事務主管機構應在7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對於不應當選但已公告當選的,應予撤銷;對於應當選而未予公告的,應重行公告。申請重新計票,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的投票所,並以所查封投票所的投票數每票新臺幣3元繳納保證金。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四)重新投票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裏)長選舉,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確定判決當選無效,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事務機構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確定判決當選無效,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1/2時,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事務機構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五、關於選務安排
  (一)選務分工
  各級「選舉委員會」具體負責「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村(裏)長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在鄉(鎮、市、區)設立選務部門。
  (二)選務日程
  選務主要包括選舉公告、選舉程序及規劃、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宣導、選舉監察、投開票所管理、選舉結果審查、當選證書制發、規範政黨競選宣傳活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對選舉計劃、選舉區劃分、選舉人名册、選舉人人數、候選人登記、候選人名單、當選人名單等重要選務事項和選務日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及時進行公告。據台「中選會」有關安排,8月18日正式發布2022年「九合一」選舉公告,爾後安排辦理候選人登記,完成選舉人名册編造,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選舉人人數,舉行投票開票,公告當選人名單等,完成選舉作業。
  (三)選務監督
  一是選舉監察。「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主任管理員」須爲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爲現任「公教」人員。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主任監察員須」爲現任「公教」人員,「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二是選務回避。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在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通過公開演講、署名推薦、召開記者會、接受媒體采訪、印發張貼宣傳品、懸掛或竪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爲候選人宣傳,不得爲候選人站臺或亮相造勢,不得參與競選游行、拜票、募款活動。三是行政中立。當局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在「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藍炎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