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指出,與港區國安法不同,修改澳區國安法是澳門特區自行立法,不會規範中央事權,不同於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修改建議同時充分尊重澳門既有法律體系特點,把刑法典第5編第1章8條罪名納入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他表明,新法將按照澳門刑法規定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法律生效後的事實才追究,之前的不追究。
被問法律生效後會否像香港般用得較密?黃少澤表示,希望法律生效後都無個案,如一旦有當然要依法執法。
有問及修法後會否令外資企業卻步或離場?黃少澤表態不認同修法會令外資望而卻步,強調國家安全是經濟發展及社會穩定的前提,「沒有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就沒有經濟發展。」國際及香港已有例子,如香港2019年修例風波及亂局對經濟及民生影響深遠,至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才對香港穩定起了重要保障作用。他認為,有國家安全,有澳門安全及穩定,是澳門經濟不停向前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
至於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文本新增臨時限制離境措施,澳門社會擔心法案對市民的隱私和自由造成影響,有關法律如何維護澳門居民基本自由和共同權益?黃少澤表示,關於離境限制措施,因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按照目前一般程序而言,案件在未有立案和司法官介入前,若其已離開境內,將會對本澳國安全造成巨大隱患。因此臨時限制離境措施,是借鑑國家和香港地區標準,並符合國際通例。强調措施初步擬定方向為限制三日,限制續期一次,最高續期兩日,時長共五日,限制離境只是臨時措施,時效與國際其他國家相比而言已算極短。推出措施目的旨在為幫助執法部門能及時掌握情況和展開調查。同時會繼續完善適用範圍,引入「保護管轄原則」,將任何人在澳門以外作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納入懲治範圍。
修改澳區國安法諮詢文本建議增補「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會否出現以言入罪?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刑法典對於教唆犯及從犯已作相應的規定,但對於教唆未遂、被幫助的人沒有實施犯罪情況,目前即使危害國安亦無法作出處罰。因此建議增加「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加強預防及阻嚇性。
他指出,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的犯罪性質是危險犯,行為一旦實施就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造成國家安全風險,故無論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有否實際造成後果,都不影響成立犯罪。
張國華強調,澳門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每一項犯罪都需要有明確構成要件,「不可能出現大家誤解的以言入罪,又或罪刑規定不清,導致亂入罪等情況」,特區政府會遵循既有的刑事基本原則,堅定維護在澳人士依法享有的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