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太陽城案昨開審 檢院求賠特區82億

涉太陽城案昨初院開審

  【本報訊】9月2日,澳門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開庭審理涉及太陽城集團犯罪的刑事案件(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2-22-0147-PCC號),案中共有21名嫌犯,包括:
  第一嫌犯周焯華、第二嫌犯司徒志豪、第三嫌犯張一平、第四嫌犯馬天倫、第五嫌犯張志堅、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盧石峰,各名嫌犯現被羈押在路環監獄;第八嫌犯王柏齡、第九嫌犯張甯寧、第十嫌犯何靜儀、第十一嫌犯梁樹榮、第十二嫌犯呂文傑、第十三嫌犯歐宏東、第十四嫌犯蘇奕明、第十五嫌犯蘇楚毫、第十六嫌犯蘇佳榮、第十七嫌犯藍子智、第十八嫌犯李紹聰、第十九嫌犯龐克訓、第二十嫌犯黨永剛和第二十一嫌犯周擁軍。
  檢察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相關案件的嫌犯作出控訴,指控:

黑社會的罪競合犯罪集團罪


  嫌犯周焯華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嫌犯張志堅、司徒志豪、張一平、王柏齡、張甯甯、馬天倫、周振熙、盧石峰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3款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嫌犯梁樹榮、何靜儀、呂文傑、蘇奕明、蘇楚毫、蘇佳榮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一項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

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嫌犯周焯華、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梁樹榮、王柏齡、馬天倫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二百二十九項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
  嫌犯黨永剛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五項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嫌犯龐克訓及周擁軍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相當巨額詐騙罪


  嫌犯周焯華、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梁樹榮、王柏齡、馬天倫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觸犯五十四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
  嫌犯周焯華、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梁樹榮、王柏齡、馬天倫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未遂方式觸犯三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

不法經營賭博罪的部分


  嫌犯周焯華、司徒志豪、張一平、馬天倫、盧石峰、梁樹榮、王柏齡、歐宏東、周振熙、藍子智、李紹聰、何靜儀、呂文傑、蘇奕明、蘇楚毫及蘇佳榮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經營賭博罪。

清洗黑錢罪(加重)的部分


  嫌犯周焯華、蘇奕明、蘇楚毫、蘇佳榮、王柏齡、張甯寧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3/2017法律修改的第2/2006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一)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民事賠償請求


  檢察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四名輔助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檢察院請求判處嫌犯周焯華、盧石峰、梁樹榮、馬天倫、王柏齡、張志堅及周振熙以連帶責任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賠償金額8,260,538,294.36港元,或以連帶責任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澳門政府減少應收的博彩稅收數額的損害賠償,具體數額于執行判決時另行結算;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處上述被告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795,247,079.35澳門元;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處上述被告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178,222,494.98港元;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處上述被告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其支付300,730,266.05港元;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除針對上述被告外,亦同時針對太陽城博彩仲介一人有限公司、司徒志豪、張一平、呂文傑、蘇奕明、龐克訓及黨永剛提出賠償請求,請求判處以連帶責任方式支付待日後厘清及結算的損害賠償金額。
  由於第八嫌犯王柏齡缺席今天舉行的庭審,合議庭已於庭上訂定9月19日下午2時45分進行審判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