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司:臨時限制離境 屬預防措施最長五日

特區政府舉行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會(行政法務界別專場)

  【本報訊】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會(行政法務界別專場)9日下午三時假中葡平台綜合體會議廳舉行。

限制離境措施具強制性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邱庭彪表示,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有規定限制離境的措施,但前提要件較低,冀政府解釋是次修法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的目的是甚麼,被限制離境的人士會有何保障。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稱,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的限制離境措施具強制性,由法官作出命令實施,前提是涉及人士有案件,有可能判處徒刑及具危險性等。若未立案及未有案件,未把有關人士列為嫌疑人或嫌犯,是不可能採取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的限制離境措施。
  而修法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則有所不同,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人士,一旦允許其離境,就難以再作追查,故有必要建立相關制度,在相關人士未被列為嫌犯前,讓警方有足夠時間立案,故這屬預防性措施。但與上述強制性措施一樣,需獲得司法機關批准,警方不能自行決定。
  強制措施最高可實施長達三年,但該預防性措施實施時間較短,初步設計是第一次限制最長三日,第二次可續期兩日,即最長時間為五日,故警方需盡快在此期間進行立案工作,按照《刑事訴訟法典》有關規定開展程序,由司法機關確定強制措施。若司法機關認為無需限制離境,亦可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相關措施亦只是限制離境,相關人士其他權利和自由均不受影響。

聯繫危害罪可懲處毀滅刪改
  法聯會副會長李煥江建議完善竊取國家機密罪,建議加入「毀滅」及「刪改」的情況。黃少澤表示,現時想法是竊取、刺探及收買的「侵犯國家秘密」罪,目的是杜絕及盡最大程度不讓外國掌握國家秘密,否則會造成嚴重的安全威脅。「毀滅」及「刪改」則可以以「與澳門特區以外的組織、團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或將來的「保密法」懲處。
  李煥江又提出因協助國家安全工作致人身及財產損失的補償及表彰和獎勵問題。黃少澤指出,有關補償問題亦曾有議員及社會各界人士提出過,但現時已有相關規定,如有些居民在警方或司法機構在偵查或過程中提供各種協助而導致自己損失時,可按現行公共管理行為產生的非合同責任賠償問題的相關法令,以及刑事訴訟法典,請求賠償。至於表彰及獎勵,他強調不適宜公開獎勵,但可從秘密渠道獎勵,政府亦有此操作及預算,「治安警每年都有良好市民獎,但司警局不敢頒,因為一頒就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