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修國安法 無抵觸或超基本法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

  【本報訊】對有意見稱今次修訂「國安法」,將現行有關規定中「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表述,調整為「組織或團體」,而「外國」則調整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是違反甚至超出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今次的修法除適應今時今日國家安全利益法制保護的需求,亦遵守了四項原則,沒有抵觸或超出澳門基本法,而是特區在中央的關心和支持下,切實履行基本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
  張國華表示,澳門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不是刑事法律,因此第23條的性質是憲制性規範,不是刑事法律規範。第23條是原則性和概括性的規定了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指出了特區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的重點方向。又稱比較澳門基本法第23條與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後,可見到在表述上是有區別的。
  他續稱,維護國家安全法在落實基本法第23條時不能原文「照搬照抄」,否則就會與它的性質和定位衝突,於理不合。在此,基本法23條作為憲制性規範,應當落實和體現在特區不同性質的下位法部門規範之中。
  譬如第23條「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一連串的禁止行為不僅體現在刑法的規範上,亦可以體現在社團法律規範之中,一旦作出相關行為,即觸犯了社團法律規範,因此受到行政法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