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條

  菲律賓司法部發言人表示,由於發生中國公民針對其他中國公民的謀殺、綁架等犯罪,菲律賓決定採取打擊行動。當局會關閉牌照過期或涉及未繳納政府費用等違規行為的離岸博彩公司,並從下月起遣返這些公司的中國員工。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發表聲明表示支持,又強調中方堅決反對,並採取嚴厲措施打擊賭博。而據路透社報道,在高峰時期,菲律賓離岸博彩公司僱用逾三十萬名中國員工。
  這個事態,與中國澳門特區有一定程度的關連。當然,近日菲律賓頻仍發生的在中國公民之間的謀殺、綁架事件,可能與澳門無關,但誘發涉嫌犯罪的平台母體——離岸博彩公司,尤其是架設博彩網站,卻部分地與澳門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係。目前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正在開庭審理的周焯華涉嫌清洗黑錢及不法經營賭博案,周焯華為了撇罪,就利用經營博彩網站在澳門是屬於犯罪行為,但在菲律賓卻是屬於合法經營的法律衝突,主動聲稱其所經營的博彩網站,是在菲律賓架設。但這正不打自招,因為其涉嫌的犯罪所得,是匯總於澳門的集團總公司,當然也就觸犯了澳門的相關法律。
  而且,也是佐證了其已經違反了中國的法律,因為其招賭對象,是中國內地的居民。在幾乎是與太陽城集團成立的同時,二零零五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以賭博罪處罰。該解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爲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聚衆賭博、開設賭場」的行為,包括了架設博彩網站。而周焯華集團十多年來招攬內地居民參與博彩網站賭博的人數,已經是「十人以上」的數以萬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第三百零三條增訂了第三款「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前款是「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跨境賭博犯罪的認定、跨境賭博犯罪賭資數額的認定及處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在境外架設的博彩網站,即使是沒有組織內地居民出境、出國參加賭博,但由於其招賭對象是中國公民,因而構成了組織中國公民出境、出國參加賭博活動的事實。
  而周焯華在菲律賓架設博彩網站實施對中國內地居民招賭的事實,是由在澳門的太陽城集團總部策劃及遙控經營的,而其經營所得也匯總於澳門,因而同時也觸犯了澳門有關禁止開設賭博網站的規定,屬於「雙重歸罪」。
  實際上,據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一書指出,刑法增訂「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的原因之一,是近年來周邊國家和地區賭場和賭博集團利用其實體賭場和網絡賭博平臺對我國公民進行招賭、吸賭情况嚴重,包括有的互聯網領域黑灰産業助推傳統賭博和跨境賭博犯罪向互聯網遷移,跨境網絡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呈高發態勢。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在第三百零三條增訂「組織公民出境/出國博彩罪」條文之時,許多人都以為,不是針對澳門,而是中國的周邊國家和地區。
  而近日翻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解與適用》一書,卻發現載有如下的表述,糾正了相關條文差點成為「專門」針對澳門的法律條文。該書指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過程中,有關方面提出,爲有利于依法嚴懲出境豪賭的行爲,從源頭上遏制中國公民出境參賭問題,切實維護我國經濟安全和穩定,有必要將組織、招攬中國公民出境參賭數額巨大情形規定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根據司法實踐的情况,增加規定:「境外開設賭場人員、賭場管理人員或者受其指派的人員,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建議慎重考慮草案規定對有關地區博彩業可能帶來的沖擊,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删去「境外開設賭場人員、賭場管理人員或者受其指派的人員」的規定,對犯罪主體不作限制,包括國內外人員只要組織出境參與巨額賭博的行爲構成犯罪,從而减少針對性;二是將「境外」修改爲「國(境)外」,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包括有關國家和地區;三是將「組織、招攬」修改爲「組織」,主要是考慮到招攬的範圍不清楚,與正常出國(境)旅游的組團活動難以區分。
  該書又指出,要注意與正常出國(境)旅游的組團活動的區別,如旅行社或者個人組織人員赴境外旅遊,如果只是作為旅遊項目招攬人員去賭場進行娛樂性賭博,不能視爲組織參與國(境)外巨額賭博的犯罪;如果招攬人員去賭場賭博的數額較大、時間較長,或者旅游的主要目的就是去賭場賭博的等,則應當視爲組織參與國(境)外巨額賭博的犯罪。
  這就揭示了三個事實。一是「組織公民出境/出國博彩罪」,是將澳門包括在內的。因此,澳門今後要繼續爭取及維持內地有關方面簽發旅遊團簽注及辦理電子簽注,就必須注意避免觸犯「組織公民出境/出國博彩罪」,禁止博彩業經營者尤其是貴賓廳經營者,及其所屬的「疊碼仔」等,透過各種手段,組織內地居民來澳門參賭。
  二是再次證實,澳門博彩業是合法的,是受到保護的。無論是旅行社組織的遊客,還是個人遊遊客,進入澳門的賭場進行娛樂性的賭博活動,並不構成違反內地的法律。因而中場以至「高端中場」的經營,是可以完全放心的。
  三是也透露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曾經有內地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慎重考慮草案規定對有關地區博彩業可能帶來的沖擊。很明顯,其中所指的「有關地區博彩業」,就是澳門特區的博彩業。因而估計提出建議者,可能包括了國務院港澳辦和澳門中聯辦。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接納了這個建議,增加了「出國」一詞,沖淡了「出境」,那就避免了「專門針對澳門」的錯覺。 
  其實,從辯證的觀點看,第三百零三條反而有利於澳門。因為在禁止組織內地居民出國參賭後,那些懷有「小注可怡情」樂趣的遊客,就只能是來澳門合法參賭了。這對澳門來說,就將產生「聚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