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明任社專會主席

  【本報訊】特區公報刊登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潘志明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主席,以及委任十人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批示自十月二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批示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2019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委員:(一)社會工作局法律及翻譯處處長王翠華;(二)澳門理工大學:劉秉權(屬社會工作領域);(三)聖若瑟大學:盧子健(屬社會工作領域);(四)澳門城市大學:陸珍妮(屬社會工作領域);(五)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吳婉瑩(屬社會工作領域)。
  委任下列註冊社工為第52019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三)項規定的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委員:(一)林敏芝;(二)何嘉欣;(三)李鴻樞;(四)蘇景楊;(五)楊淑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