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對政治人權施行典型雙標

  台灣當局對於疫情防控,似乎持「雙重標準」。一方面,容許確診者在家隔離自療而無需集中隔離治療,並開放邊境,取消入境居家檢疫、實施七天自主防疫等措施,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日更進一步規定,同意確診隔離縮至五天,採「5+n」新制,十一月十四日起隔離期滿快篩陰性可提前解除自主健康管理,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王必勝在記者會中強調,確診者隔離五天後不管快篩陰性或陽性都可以出門。這已是對確診者的最大寬容。但另一方面,「中選會」卻又規定,在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合一」選舉投票日當天,確診未解除隔離者、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都不能進入投票所投票。
  台灣地區目前每天仍有三、四萬名新增確診者,即使指揮中心日前預估進入十一月之後有望降至二萬例以下,即使是按照指揮中心昨日宣布的將隔離期降減為五天,也可能會有十萬人無法投票,若以指揮中心今年年中公布本土確診者高達百分之七十七是二十歲以上成人,也可能有七萬多名有投票權利的公民無法行使投票權。
  目前台灣當局對疫情防控似乎是採取了向西方看齊的「躺平」政策,實行與病毒共存。但「中選會」有關確診者不能進行投票站投票的決定,就顯然是對台灣當局目前的「躺平」政策背道而馳。顯然,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日作出的將確診隔離縮至五天等寬鬆措施,就是針對「中選會」的決定作出的「補救」措施,避免增加對陳時中的「仇恨值」,與「中選會」作出適當的「切割」。實際上,確診者不能投票決定的受影響者將達三十多萬人,雖然不一定會影響整體選情,因為確疹者藍綠白都有,但可能會更進一步提高台北市選民對陳時中的「仇恨值」,因為選民們會將此措施入主管防疫政策的「衛福部」和指揮中心的「數」,而「衛福部」和指揮中心的幾個頭頭,都是陳時中辭職前的工作伙伴,將視為政治共同體。
  民進黨不是長期進行爭取人權、反獨裁的鬥爭嗎?在執政後,不是自詡人權事務做得好,並將忠實履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作為加入聯合國的「敲門磚」嗎?而投票權,卻是人權的最高形式的政治人權的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規定,每個公民都具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既然是「每個公民」,而且是在並未受「選罷法」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就不管是否染症,其選舉權都不應當被剝奪。
  實際上,在民進黨當局視為「月亮比台灣圓」的西方社會,是允許染症者投票的。在日本,根據日本總務省發布的投票指引,對確診者與居家檢疫者採取特別郵送投票制,確診者或檢疫者必須在投票日四天前向所在地選舉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由地方選舉管理單位用專送信封、投票用紙與回函寄送給當事人,再由當事人回送選票。日本前一段時間的參議院議員選舉、上周進行的沖繩縣知事選舉,就是採取了這樣的投票方式。在韓國,在去年四月七日舉行的首爾市長選舉,則將確診者和一般民眾分隔時間投票,在投票時間截止的八點前後排定時間讓確診者行使投票權。而且韓國也有郵寄投票制度可以選擇。新加坡也允許確診者投票。在歐美,國對確診者採取郵寄投票。早已有郵寄投票的瑞士和美國,也因為疫情持續延燒,選擇郵寄投票的選民也因此增加。
  對此,一些政媒人士對「中選會」提出建議,應開放確診者、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可以郵寄投票。或是仿效韓國制度,在法定的各投票所截止投票的下午四時後,開放四時至五時的時段供確診者、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投票。而這個時間段,並不會影響點票工作的進行。
  但「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卻聲稱,依《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一定要本人在投票日當天,親自到戶籍地所在的投票所投票。而日、韓等國採行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係有法律依據,台灣地區則沒有不在籍投票的法律制度。李進勇還辯稱,即使是實施過「延長時段分流投票」的國家,除部分正面評價外,仍有不小的檢討聲浪。以今年上半年度實施過的韓國為例,便有最終仍和混合投票無異、投票隊伍難以消化、開票作業延後等混亂情形。總之,「中選會」就是要剝奪確診者、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的投票權。
  人們對「中選會」這項決定產生「陰謀論」的質疑,當然是有歷史數事例作比照。「兩顆子彈案」發生後,邱義仁那「神秘一笑」的內容,就包括下令軍警人員不得出營投票,導致有數十萬軍警人員被剝奪了投票權。而在當時,軍警人員多數是親藍的,而「連宋配」的落選也就是差在二萬九千多票而已。如果不是這禁令,「連宋配」必然當選。在連戰、宋楚瑜都承認「九二共識」,並在競選過程中,宣示當選後就職前將到大陸進行「和平之旅」,及在就職後將與中共進行政治對話的情況下,台灣政情發展勢態的方向就將不是今日的樣子。
  不過平情地說,「中選會」的決定於邱義仁的命令並非完全一樣,因為確診者、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藍綠白都有,藍白候選人的得票固然是受到影響,而綠候選人的得票也同樣受到影響。
  但不管怎樣,「中選會」的決定涉嫌「違憲」,因為投票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公民權,並將《傳染病防治法》的位階置於「憲法」之上,顛倒了「上法優於下法」的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