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二零二三年施政總體方向和施政重點》中,有一句是「有效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選舉制度,開展修改《立法會選舉制度》有關工作。而在施政報告正文「附錄二: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也將修改《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律,列為明年度十六項立法及修法計劃的第一項。
在前日的記者會上,有記者問及,施政報告提到明年有十六個法案提案,其中會修改《立法會選舉制度》,請問修改的目的是甚麼呢?是實質性的修改,例如議席比例修改還是為了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改呢?賀一誠回答說,關於《立法會選舉法》,我們正在草擬有關法案,所以未可以告訴你修改哪個方向,但我們每一屆都會修改《立法會選舉法》,不是今年才進行。往年每一屆都是選舉之前一年才做,現在我們提前做《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改,希望不用太倉卒。
反而在昨日賀一誠列席立法會回答議員提出的問題時,似乎這個議題並未受到議員們應有的重視。可能是他們都「胸有成竹」、「心中有數」,既然他們中的直選議員,在去年的立法會選舉中,都已經通過了「愛國者治澳」原則考核這一關;而其中的間選議員,都是由各相關界別的愛國愛澳社團甄選及協調推舉提名;至於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部分,更是經過嚴格的考核甄選;因而自認為完全符合「愛國者治澳」原則的要求,修改《立法會選舉法》並不會觸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因而並不太關心此議題。
其實,這是事關全面準確落實貫徹習近平主席二十大報告中,有關「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治澳,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等重要論述的必要步驟。因此,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就必須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包括選舉制度,以精準落實「愛國者治澳」的根本原則。
實際上,中央針對香港事態,透過全國人大兩度「出手」,其一是授權其常委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其二是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並由香港立法會據此而通過《二零二一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
相對應於前者,澳門特區正在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完成了公眾諮詢工作,也公佈了諮詢總結報告,相信正在進入法案研擬階段。完成後,不但是符合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也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與香港看齊,避免成為「窪地」,補強補牢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鐵網。
值得欣慰的是,澳門特區是完全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原意,在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時,是完全由澳門自行立法,而無須中央透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出手」的。這更為趨向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一國兩制」的精髓。當然,在香港方面,是中央在針對當時香港的情勢,評估香港特區本身當時並不具備自行的條件下,才不得不「應出手時就出手」的。但這是特殊情況下的特殊程序,澳門沒有發生類似香港的情事,因而還是按照基本法的授權,自行完成相關的憲制性任務。不過,在立法內容上,必須參照《港區國安法》也適合澳門特區的部分內容,以求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上,澳門與香港看齊同步、並駕齊驅。
另一個,就是完善選舉制度了。這就分兩個層次了。如是有記者向賀一誠提問的涉及議席比例的實質性修改,並非是澳門特區可以自行「搞掂」,而是涉及到修改《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二:澳門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必須經過「五部曲」的程序。但如果只是進行技術性修改,增加「愛國者治澳」原則等的元素,這是屬於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可由澳門特區自行修法。因而相信,今次澳門特區對《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改,是屬於後者。
不過,仍然應當參照香港的經驗,透過修法,將「愛國者治澳」原則在立法會選舉的領域實現法制化。這與修改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全國政協副主席兼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指出,「愛國者治港」不應停留在口號上,必須落實在制度上。特別行政區政府取消部分不合格議員的資格後,許多人呼籲對參與香港管理的公職人員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堅決將反中亂港者拒之門外。這是一個很值得重視的建議。我們要完善有關制度體系,拿出管用的辦法,確保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組成人員以及重要法定機構的負責人等,都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重要崗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反中亂港分子佔據。
其實,在去年的立法會選舉中,能夠「DQ」若干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人員的參選資格,就是得益於已經初步就完善選舉制度進行立法。這要「多謝」某位葡裔立法會議員,當年正因為是他參與葡國議會選舉,由葡國的一個政黨提名為候選人,形成「雙重效忠」的嫌疑,遭到各界強烈批判,而導致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加入了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愛護澳門特區等的條件。而在去年立法會選舉的過程中,雖然「DQ」了一些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的人員的參選資格,但可能是基於立法會中應有葡裔居民成員的考量,以及此人的「反對派」言行主要是反映在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事務上,而將之「放過」了。反而因為其吸取了被「DQ」者的部分票源,其參選名單多了一位參選人當選。可以說,這位「始作俑者」是「塞翁失馬,因禍得福」。
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可能會將「DQ」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人員的參選資格,列具具體條文,使之更為完整,更可操作性,從而將「愛國者治澳」原則,在立法會選舉制度上得以實現法制化和法治化。
但仍有一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作出的完善選舉制度的決定,是同時針對立法會選舉制度和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因而香港特區對兩項選舉都進行了重大修訂。而澳門特區的新一任行政長官選舉,是在二零二四年進行;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是在二零二五年進行。要說「希望不用太倉卒」的「急切性」,可能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更應扮演「先行官」的角色。在未有將之列入明年度的立法及修法項目計劃下,在二零二四年一開始,就必須進行《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法工作,這樣才能趕得上於當年九月間進行的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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