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首審滲漏水仲裁法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首次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委員會希望了解有關政策取向,包括政府選用必要仲裁解決滲漏水爭議的原因、必要仲裁運作流程及收費標準等,將草擬問題清單提交政府。
  李靜儀稱,政府由過往冀透過司法機關處理滲漏水爭議,改為採用必要仲裁制度,希望政府再解釋採用必要仲裁制度的優勢及選擇原因。立法後,日後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及政府的角色有何變化。
  她又稱,根據政府數據,大部分滲漏水個案經滲漏水中心協調或各方溝通後能有效處理,僅有少部分個案,如業主不配合、空置單位、涉遺產爭議沒有確定繼承人、未有大廈管委會等,可能導致疑似滲漏水的源頭單位不配合或未能配合,若日後採用必要仲裁制度後,是否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對比現時處理具爭議個案時間能縮短多少時間?委員會並關注日後涉及任命的仲裁機構、仲裁員的委任標準及仲裁收費;以至發出滲漏水檢測報告的合資格實體及發出報告時間及程序等。
  李靜儀表示,政府曾在立法會大會上解釋,滲漏水中心能解決八成多個案,但滲漏水中心過往結案數字數以萬計,即推算可能仍有約千宗遲遲未解決,實際上對居民仍有不少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