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燦烽認有「炒樓」但否認從中收受利益

  【本報訊】兩名工務局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及本地地產商人蕭德雄、關偉霖等涉貪賄案,於昨日上午於初級法院繼續審訊,第一被告李燦烽承認擔任局長時有「炒樓」行為,但就否認有從收受利益。
  控訴書中指,李燦烽在2018年6月1日就建議書作出同意批示,以有關批示誤導時任行政長官及運輸工務司司長就關偉霖及其「新建泰置業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位於氹北三家村「TN20」及「TN24」兩地段合併發展的申請獲通過。而當律師問及李,當時行政長官同意了有關申請是被欺騙誤導?李燦烽称,誤導司長桘長官是非常嚴重指控,又試圖「遊花園」從多方面作解釋。而此時法官卻打斷李的發言,並告訴他「答咗律師問題先,唔好撐咁多嘢」。
  李燦烽接著回答「完全係跟返原則」,他称,他自己沒有條件作出誤導,土地合併需要特首批示,且自己在2018年7月已被立案調查,行為已受監控,反問在此時間能否有條件誤導?並指羅司長在這非方面是非常專業,曾擔任過個相關範疇多個不同崗位,自己是沒有可能作出誤導,直指誤導這項指控是荒謬。
  案件控訴書指李燦烽購買 11個單位,李燦烽在庭上回答律師提問時承認自己有炒樓,他指過去 20、30年的樓價都有上升,炒樓是最穩陣。他稱在購買單位時,沒有特別優惠,自己亦並非發展商的貴賓,否認收受利益。他又稱,在做公職時,有清理自己在其他公司的股份,亦曾經將款項寄往澳洲,並無隱瞞。
  控訴書指李燦烽受賄涉及 5個建築項目,包括疊石塘山、名門世家、南灣 C8地段、以及 TN20和 TN24的建築項目,並涉嫌使用不法所得購買大量不動產,李燦烽在庭上否認指控。
  控訴書指,李燦烽有掩飾不合法利益,未擔任局長時已轉出大部分資產給案中第18被告李涵。庭上展示李在任局長期間購置11個單位,持有人分別為李燦烽和李涵,價值由100多萬至1,300多萬不等,且全部單位都是位於珠海和香洲。李燦烽表示,11個單位中有5個屬「全部變更」,亦即是已賣出,並直言許多公務人員都有「炒樓」行為,又指「炒樓」是最穩陣,並否認有從中收受任何利益。
  律師要求李燦烽解釋有關「南南項目」,李燦烽称,他自己在該項目參與組織、統籌、策劃,過程付出非常巨大,又指項目不管是政治、外交上都是非常重要;強調出發點是要完成政治任務,為國家付出,根本沒有計較自己是收取多少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