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國安擬聘海外律師 黃司:註冊方能執業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草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有關法案的內容基本與諮詢文本內容相同,只是有字眼及技術性調整。法案稍後送交立法會審議,何時生效視乎立法會進度安排。
  有媒體關注香港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擬聘用海外律師。問及澳門涉國安的案件可否聘用外地律師維權?黃少澤表示,據《澳門基本法》及「律師通則」有規定。按現時規定,只有律師公會具有效註冊律師或實習律師才能在澳門特區執業、及提供法律服務,有關規定與香港不同。
  他指出,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主幹、核心的法律。但內容為原則性,未能涵蓋所有具體事宜。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法案通過後,將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定,包括立法及修法。針對有關情況,特區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結合國安案件的性質,以及律師職業的特點等進行研究。
  傳媒問及外國勢力在澳門的例子,黃少澤稱外國勢力會以非常隱蔽的形式存在,介入本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澳門有大量個案和情況涉及外國勢力,他以香港為例,有媒體長期與外國溝通,聽取對方指示,亦有香港黑暴分子接受外國組織的培訓等,這些都是外國勢力的表現方式。今次修法的內容是體現了要禁止外國勢力干預澳門及侵害國家安全,相關內容基本法23條亦有規定。
  至於被問及如何釋除居民、傳媒對國安法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憂慮?黃少澤解釋,設有罪刑法定原則,以及要有充分犯罪構成要件,並非執法部門、司法機關能夠隨意執法。強調保障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是該法案的中心原則。
  黃少澤指出,諮詢過程當中,一直強調有關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澳門,但保障人的自由,不等同可隨意發佈危害國家安全的資訊。現時《出版法》、《視聽廣播法》都不容許隨意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濫用出版自由同樣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