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監督實體從特首轉社文司長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據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修改並明確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實體,從行政長官修正為社會文化司司長。
  二、配合2018年公共財政管理實施預算干擾法的新規定,修改相關法規,並完善法規若干條文。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