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首審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12日上午首次細則性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介紹,法案主要規管銀行或未來新增的「有限制業務銀行」。另外,金管局將對金融機構廣告活動的方式及內容訂定特別規則,金融機構刊登廣告的監管將較以往嚴格。
  二常會昨早十時開會,主要審議法案的首二十條條文,今日將續開會審議餘下條文。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本法案主要規管金融或信用機構中的銀行,或未來新增的「有限制業務銀行」。保險公司、找換店及退休基金會雖然亦屬金融機構,但另有專有法規規範,不在本法案規管。
  陳澤武續稱,未來金融機構的廣告監管較以往嚴格,不能胡亂賣廣告,金管局將對廣告活動的方式及內容訂定特別規則。若銀行不遵守廣告活動的規定,金管局可命令有關負責人立即公佈適當的更正、中止或終止廣告活動等。委員會冀政府解釋「有關負責人」的定義。
  法案並規範金融機構自然人的保密義務,即銀行機關成員、工作人員、會計師、顧問、受託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洩漏或使用因擔任本身職務所獲知的資訊,即使在職務終止後亦然。尤其不能洩漏客戶的姓名、帳戶活動、資金運用等資料。但法案並沒有列明金融機構法人的保密義務,倘若法人監管不當,致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法人有無責任?希望聽取政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