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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二常會昨日首次討論「工會法」,法案建議工會會員須受僱於澳門僱主實體,原則上外僱亦可加入工會。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關注若在澳門沒有分公司,但有聘請本澳僱員工作的情況、自由職業人士及十六歲人士等能否加入工會。
陳澤武又表示,「工會法」諮詢文本中曾提出,工會據位人不能是企業內重要代表或與企業存在特別關係,而法案並沒提及,委員會關注是否讓工會章程自行決定,亦關注工會有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的職權,是屬法定代理抑或擬定代表。工會的監事會可由執行該職務的實體代替,該實體可否找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有無要求實體代表亦是工會成員?
有傳媒問及工會與現時具工會部分職權的社團分別,陳澤武表示,現有四百多個勞工組織社團,他個人認為,若社團不過渡至工會,或影響認受性及代表性,若你不是工會,僱主有權不理你。但不排除有社團會因成為工會煩瑣而不過渡至工會,那就維持現有社團的功能。
另外,委員會會否再追問政府集體談判權或罷工權的立法時間表?陳澤武表示,現有法律已保障罷工權,勞工法規定,僱主以任何方式阻礙僱員行使本身權利,屬於觸犯輕微違反,可被罰款。僱主亦可對該僱員作出不合理解僱,但要按勞工法賠償。政府已明言暫不考慮集體談判權,因諮詢時沒有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