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修公僕通則 被調任人意見無約束力

黃顯輝(左)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16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委員會正等待政府提交最後的正式文本,爭取下周初簽署意見書,以便法案可於2月底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及表決。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是次會議討論政府代表提交的新工作文本,公務員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調動有調任及派駐方式,若有關調任及派駐由行政當局主動,按法律規定必須有適當說明理由及聽取有關公務人員的意見,政府認為聽取相關公務人員的意見是尊重的表現,儘管聽取意見是必須的事,但公務人員發表意見對當局沒有約束力。
  黃顯輝指出,政府代表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稱,基於工作上需要以公共行政當局需要為優先,但法案原行文沒有相關表述,為方便日後執行,故法案對於調任、派駐制度增加一款,建議如工作人員無法與行政當局達成協議,則應以工作需要為優先考慮因素作出決定。政府代表認為,即使調任或派駐與工作人員的意願不相容,基於工作原因,行政當局仍可單方面作出派駐和調任。大部分委員沒有進一步意見,但有個別議員仍有所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