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治理現代化視角下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

張建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命題。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全黨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作為直轄於中央政府的特別行政區,香港自1997年7月1日、澳門自1999年12月20日回歸之日起,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2021年7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我們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落實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特別行政區社會大局穩定,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中央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目前學界關於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大多集中於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合法性來源、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全面管治權與「一國兩制」的關係等方面。雖然已有學者在研究中提及國家治理與全面管治的關係,但並未進行系統論述。相關研究認為,港澳工作作為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一環,中央對港澳全面管治權離不開國家治理的統攝;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香港、澳門作為實踐「一國兩制」的主要區域,中央對港澳的治理經歷了一個不斷深化、不斷提升的過程;必須在憲法和基本法的共同規定中達致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和諧,鞏固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和諧的制度體系。本文主要從國家治理現代化視角分析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

一、國家治理現代化與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
  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必須堅持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制度邏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進行的,落實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則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
  其一,全面管治是中央治理特別行政區過程中治理實踐的體現。「一國兩制」是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其功能和定位在國家統一和國家治理之間轉換,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定位和認識隨著「一國兩制」的深度實踐而不斷深化。中央政府確立「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的繁榮穩定。「一國兩制」既是一項國家統一制度,也是一項國家治理制度。作為一項國家統一制度,「一國兩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的開創性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三十一條決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在香港、澳門設立特別行政區,為實踐「一國兩制」提供了平臺。港澳回歸之後,「一國兩制」成為一項國家治理制度。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已納入國家治理體系。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把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把堅持「一國兩制」,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作為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新時代,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定位和認識,對「一國兩制」在特別行政區的實踐、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具有重要影響,是中央對港澳政策發展完善的理論邏輯和現實邏輯。
  其二,全面管治是中央治理特別行政區過程中對憲法和基本法的溯源。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治理是全面管治權和高度自治權的結合,憲法和基本法的基礎性條款明確了特別行政區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一條也訂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澳門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兩部基本法的第一條和第十二條明確了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及其同中央的關係的基礎。兩部基本法的第二章都規定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包括中央根據基本法行使的職權或負責管理的事務,例如特別行政區的國防和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等。兩部基本法的第二條都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可以說,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體現在憲法條文中,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的具體內容則反映於基本法的條文中。中央提出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概念、論述和法理架構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的回溯,是中央對「一國兩制」在特別行政區實踐行使監護、監督權力和責任的重要體現。2014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同理,中央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擁有全面管治權。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享有高度自治權並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央擁有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對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對於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
  其三,全面管治是中央治理特別行政區過程中對主權與治權的結合。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具有顯著的歷史和現實邏輯,是中國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的題中應有之義。主權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基礎和前提。中國政府從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時起,即擁有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全面管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或派生於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按照憲法規定產生的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在此基礎上,基本法規定了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管治權的方式,即規定了一部分權力由中央政權機構直接行使,一部分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高度自治權。強調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並不是要削弱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只有中央全面管治權得到有效維護、落實,特別行政區才能更好地享有高度自治權、實施「高度自治」。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是主權的問題,中央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是主權行使的問題。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是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體現,兩者相互聯繫、內在一致,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將這兩者割裂開來、對立起來。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把維護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是特別行政區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的應有義務。
  其四,全面管治是中央治理特別行政區過程中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的依法共生。「一國兩制」本身就是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內部,作為主體的內地實行社會主義,作為地方的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通過法律制度安排實現兩種制度的共存共生,這是一個大框架下兩種制度的依法共生。中央擁有管治香港的全面憲制性權力,必須責無旁貸地承擔起主導、監督和保障對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第一責任人的使命。只有全面落實和強化中央管治權,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機制,才能更有成效地發揮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的主體責任,把握好實施「一國兩制」的正確方向。憲法第六十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中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擁有的全面管治權包括特別行政區的創制權,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權,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權,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監督權,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決定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性法律等。

二、落實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的舉措和成效
  中央對回歸之後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依法行使全面管治權,既堅持把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作為整個國家治理一部分的共性特徵,又科學把握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而不同於內地的個性特徵。港澳回歸20多年來,面對在實踐「一國兩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中央不斷探索、推進對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
  其一,港澳回歸以來,中央依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堅定維護「一國兩制」在特別行政區的實踐。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直接行使的權力包括:一是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二是負責履行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三是任命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四是修改和解釋基本法;五是對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進行備案監督;六是決定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性法律;七是決定修改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八是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九是對特別行政區作出新的授權。除了上述權力外,中央對特別行政區還享有一些必要的權力,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就實施基本法有關事項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負責確定國家其他地區的人進入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批准中央各部門和各省市區在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報來的財政預算、決算等予以備案等。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就香港事務作過兩次決定,人大常委會就香港事務作過一次立法、一次修法、五次決定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的釋法。澳門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事務作過兩次決定和一次對澳門基本法的釋法。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就體現國家主權和統一的全國性法律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作過五次增減的決定、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作過三次增減的決定。這些舉措體現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堅定維護「一國兩制」在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繁榮穩定的決心和意志。
  其二,面對近年來香港出現的亂局,中央慎重做出系列重大決定,加強對香港的全面管治,促進香港局勢由亂轉治。近年來香港亂局頻繁,特別是發生了以逼迫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回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8.31」決定為主要訴求的非法「占中」事件和以反對特別行政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而引發的「修例風波」。「修例風波」實質是一場港版「顏色革命」,反中亂港勢力及其背後的外部勢力不僅要奪取香港管治權,搞亂香港,而且企圖搞亂內地,顛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阻撓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
  為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中央採取了一系列舉措。一是因應香港局勢成立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黨對港澳工作的領導。這是黨中央面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和港澳內外環境新變化作出的重要戰略決策,是對港澳工作領導體制做出的一次重大調整,從機構設置和制度安排上加強了黨中央對港澳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不僅對促進香港局勢由亂轉治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產生了深遠影響。二是從國家層面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作出了包括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國家安全機構等重大制度安排。2020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這充分體現了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強意志和堅定決心,體現了中央對香港整體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堅決維護和最大關切。三是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完善香港選舉制度。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四是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拓展發展空間,解決經濟社會矛盾。2021年9月,中央公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這兩個方案是支持香港、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推動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重大舉措,為港澳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和空間。
  其三,加強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監督,確保高度自治權在全面管治權框架內有效實施。根據「一國兩制」框架和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行政方面,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根據中央授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在立法方面,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就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享有立法權,但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在司法方面,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邊界在於不能僭越主權、挑戰中央的權力,即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在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核心利益方面,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力必須讓渡於中央政府的全面管治權力。近年來,面對香港出現的一些亂象,中央加大對高度自治的監督。2019年2月就取締「香港民族黨」一事,中央政府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出公函,要求她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提交報告。公函重申,依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責,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2020年5月和6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涉港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香港國安法都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另外,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和中聯辦多次就香港立法會亂象和香港警方執法、依法處理「港獨」等事宜發聲,也體現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實施監督權。

三、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面臨的挑戰與問題
  國家治理現代化是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也要據實加強和改進。由於國際形勢發展變化、港澳自身政經局勢的發展變化等歷史與現實的原因,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在未來仍面臨多個方面的挑戰和問題。
  其一,面臨危害國家安全的分裂行為。長期以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行為被香港的反對勢力以及西方的一些勢力曲解、歪曲為破壞香港高度自治、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違反「一國兩制」的舉動。反中亂港勢力全然不顧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是主權的延伸,香港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權;更無視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目的在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在於維護「一國兩制」的實踐和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多年來,香港社會一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謂「固有權力」「自主權力」等,否認或抗拒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反中亂港勢力抵制、抹黑、排斥中央政策,不承認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肆意渲染所謂「港獨」「民主自決」「民族自決」等具有明顯分離色彩的思潮和行為,開展所謂「公民抗命」「革新保港」「五區公投」「公民提名」等違反中央政策的分裂行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一大批「港獨」組織解散或停止運作,一些「港獨」分子被依法拘捕,但長期來看,危害國家安全的分裂行為仍然存在。
  其二,面臨否定國家認同的抵制行為。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是授權和被授權的關係,在任何情況下絕不允許以高度自治對抗中央的權力。在現實中,部分港人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理解不全面、不準確,選擇性接受「一國兩制」政策和基本法,甚至歪曲、扭曲對基本法的認識,對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缺乏正確瞭解和認知,片面強調「兩制」差異和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以高度自治權對抗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以高度自治之名拒止乃至否定國家認同。每當中央依法行使權力時,總有一些人鼓噪「中央干預香港自治事務」。香港部分政治經濟力量抵制中央全面管治權,缺乏乃至否定對國家的認同,甚至成為反中勢力、反共勢力以及外部勢力的代言人。這種反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力量或個人不但在香港社會層面存在,在香港公權力系統也存在。這些人士不認同國家全面管治權的立場,對中央政策的落實、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施政造成嚴重干擾。
  其三,面臨搞亂繁榮穩定的破壞行為。香港的內外反對勢力不但不認可中央的全面管治權,甚至企圖奪取香港的管治權。港澳回歸20多年來,特別是香港一直沒有與內地簽訂相互移交逃犯協定,成為維護國家安全上的重要漏洞和隱患。為堵塞國家安全性漏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動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作條例》和《逃犯條例》,以便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用「一次性」或「個案」方式與那些未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移交逃犯。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在中央政府的授權和協助下,香港與20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相互移交逃犯協定。這意味著2019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修訂的逃犯條例適用於這20個國家以外的所有國家和地區。香港社會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反對的是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移交逃犯,而不反對香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移交逃犯。從本質上看,香港社會部分人或政治勢力不信任國家主體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持有反共心理。「修例風波」對香港造成巨大破壞,各種黑暴行為肆無忌憚地衝擊中央駐港機構、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以及包括機場、隧道、地鐵、商場等在內的各種基礎設施,香港經歷回歸以來的最大破壞。破壞行為不但造成嚴重的直接損失以及對香港法治環境、國際地位和聲譽的負面影響,而且對港人精神和心理造成嚴重影響。隨著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選舉制度的完善,香港已由亂及治,但仍面臨反中亂港勢力搞亂香港的風險。
  其四,面臨外部勢力以港遏華的干預行為。以美西方為首的外部勢力是干擾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最主要外部勢力。「修例風波」發生後,在外部勢力支持下,反中亂港勢力擾亂選舉秩序,借機竊取區議會主導權,謀劃了操控立法會選舉、操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操控行政長官選舉的「奪權三部曲」。從長期來看,由於地緣政治、意識形態、治理制度等方面的差異,外部勢力干擾、阻撓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聲音和行為仍將長期存在。在中央採取依法推進落實全面管治權的政策背景下,中央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的成效顯著。特別是隨著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選舉制度的完善,外部勢力干擾、阻撓全面管治權的能力下降,其對「一國兩制」實踐的影響也將下降。但從拜登政府上臺以來在涉港問題上採取的政策和實施的「制裁」來看,外部勢力仍會對香港事務進行干預和介入,這是香港仍將面臨的外部最大不確定性因素。
  其五,面臨特別行政區政府治理效能不足的問題。港澳回歸20多年來,面對「一國兩制」實踐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也面臨一些挑戰。這些挑戰既有歷史延續導致的問題,也有隨著形勢發展出現的問題,還有外部勢力、反對勢力干預帶來的問題,甚至有實踐中作為不夠導致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待完善;對國家歷史、政治制度的認同存在淺層認同、拒止認同以及否定認同,深層的國家認同有待加強;自身經濟發展方式和發展動能受到挑戰;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結構性矛盾不斷凸顯影響政府的施政成效;防範外部勢力干預的機制和能力不足;等等。特別行政區實施高度自治權的能力以及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施政能力,事關中央治理特別行政區的效能和「一國兩制」實踐的品質。未來,特別行政區能否與時俱進地提高治理現代化能力和水準是一項重要挑戰。

四、加強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的路徑
  推動國家對特別行政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實現中央治理和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兩個層面的治理現代化。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的全面管治權與中央授予特別行政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是依法共生的關係。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必須把維護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
  其一,堅持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依法共生。香港社會對「全面管治」和「高度自治」之間的關係有質疑,對中共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全面管治權和高度自治權的「兩權有機結合」存在疑慮。實際上,中央不但對全面管治權相當重視,要加強全面管治權的落實,對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同樣非常重視。中央不斷推進完善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制度機制,積極在行政、立法、司法以及其他方面探索落實高度自治權的可行路徑。依法共生是兩權有機結合的重要路徑。「依法」即依照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立法、釋法和決定。一方面,中央堅持依法行使全面管治權;另一方面,特別行政區依法施政、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權。「共生」即中央全面管治權與港澳高度自治權之間形成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良性互動關係,共同致力於維護「一國兩制」實踐、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港澳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習近平主席在2017年7月1日的講話中強調,在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時,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權力和特別行政區履行主體責任有機結合起來。
  其二,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應尊重各自的權力範圍、效應以及其所代表的內涵、延伸的意涵。一方面,特別行政區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堅持一國原則是題中應有之義。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特別行政區應充分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特別是尊重國家實行的政治體制,切實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力。另一方面,內地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也要尊重和包容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尊重和保障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只有這樣,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在「一國兩制」框架內才能有機結合、有效運行。
  其三,加強中央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效監督,提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效能。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監督權源於憲法,監督的方式包括工作溝通、表達關切、制定法律、解釋法律、修改法律和作出決定決議,而這些決定決議都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作出,具有不可置疑的法律效力。在中央主導下,香港社會開啟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重大轉折,市民和社會各界對提高特別行政區管治效能、實現香港良政善治有了更高期待。這迫切需要打造一支愛國忠誠、擔當作為、管治能力強、社會認同度高,以及善於破解香港深層次問題的管治團隊。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指出,香港的管治者不僅要愛國愛港,還要德才兼備,有管治才幹。他提出的五項具體要求包括:善於在治港實踐中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做立場堅定的愛國者;善於破解香港發展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做擔當作為的愛國者;善於為民眾辦實事,做為民愛民的愛國者;善於團結方方面面的力量,做有感召力的愛國者;善於履職盡責,做有責任心的愛國者。
  其四,增強特別行政區對高度自治權的認識,確保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根據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在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契約、航運、民用航空等領域享有廣泛權力。特別行政區還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政策。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根據基本法行使權力。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終審法院行使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是源與流、本與末的關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不能將這兩種權力對立起來,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權對抗中央的管治權。實現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和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必須將中央依法行使權力和特別行政區履行主體責任有機結合起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共同負有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責任。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意味著特別行政區必須承擔起主體責任,行使好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權。同時,中央要依法尊重和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依法履行監督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行使的責任。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堅決維護中央的權威,不得損害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不得以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對抗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另一方面,要履職盡責、奮發有為,切實承擔起治理特別行政區的主體責任。
  其五,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繼續通過法律、經濟、外交等多方面手段推動反干預鬥爭。近年來,美西方勢力無所不用其極,肆無忌憚地干涉香港事務,支援反中亂港勢力,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選舉制度的完善、《反外國制裁法》的實施、發佈美國干預香港事務事實清單以及對在港澳事務上表現惡劣的美方人士進行制裁等措施,降低了外部勢力的干預和危害,但外部勢力並不會放棄利用打「香港牌」遏制中國的企圖。我國仍要全面開展反干預鬥爭,通過外交戰、法律戰、輿論戰等方式對外部勢力的介入進行應對,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比如,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思維推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本地立法工作仍是一項緊迫工作。香港國安法和香港本地對第二十三條立法並行不悖,第二十三條立法可進一步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