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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現行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第三條就的士驅動系統,包括對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的規定,令的士業界可選用的士車款相對較少,亦阻礙推廣電動車的士,鑑於現時依法獲准進口澳門且符合第21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載客量、車廂及行李廂要件的車輛,其驅動系統所配備的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均可應對澳門道路環境,適合用作的士用途。
經評估實際情況並參考鄰近地區的規定,特區政府修訂第212019號行政法規,刪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對的士馬力、扭力及爬坡能力的要求。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交通局局長林衍新表示,現有法規規範下,僅有三款電動車符合要求,隨著取消扭力等要求,超過十款電動車符合規定。現有1,700多部的士,當中約有130部電動車,政府基於環保等原因,鼓勵業界多選用電動車。
至於八年期的士牌將陸續到期,今年會否推出新一批的士牌?林衍新未有回應會否今年推出新的士牌,只說已加快研究,若有進一步消息會盡快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