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漏水必要仲裁法 仲裁前須優先協商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右)、秘書宋碧琪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稱,政府提交新文本調整及清晰部分條文,包括滲漏水爭議「應優先」以協商解決爭議,調整為「必須」優先以協商解決爭議。她引述政府解釋,現行不論由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介入或由業主雙方協商,大部分個案均能解決,希望鼓勵滲漏源頭或本報訊受影響的業主透過儘快溝通及協商方式解決問題。
  一般情況下,若受影響的雙方未能成功協商解決,或涉事單位不合作、未能聯繫單位業主等情況,則需透過必要仲裁制度。法案最新文本建議,在必要仲裁前,要先進入以協商解決爭議的程序,包括受影響單位業主要以各種方式,如請求入屋檢查滲漏水,告知懷疑滲漏水源頭的單位。她引述政府說明,有關告知的內容無需要十分嚴謹,可以透過通訊或樓宇張貼告示,但同時需附有滲漏水檢測報告作為依據。若未能聯繫懷疑滲漏源頭的當事人,或基於其它原因,無法告知滲漏水源頭單位有關入屋檢查的請求時,可將有關告知內容張貼在樓宇、分層建築物或獨立單位的入口處,作為完成告知。
  法案列明四種爭議須透過必要仲裁解決,委員會關注是否可一併或單獨提出,李靜儀引述政府稱,「取得入屋檢查的同意」必須單獨提出,其餘三項可一併提出,包括一些維修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