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表示,認同「跨職程晉升」從內部提拔表現卓越及有能力擔任更高職位的人員,可以達到激勵工作人員努力的效果。特區政府將因應制度的實際運作效果,適時對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及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進行檢討和完善。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在立法会上回复李良汪議員提出的口頭質詢时表示,因應公共行政改革的持續推進,本屆政府不斷完善各項公職制度,以適應公共行政現代化的要求。為解決部門之間人員調動難的問題,提出設立職程互通機制,旨在更好調配特區政府現有人力資源,同時為人員擴闊職業發展空間創造條件。
張永春表示,今年3月生效的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整合不同的調動方式及強化按工作需要調動人員;明確部門可安排人員「轉職」的情況,且在通過倘有的入職實習或培訓後,可在一般職程與特別職程之間進行;擴展臨時定期委任的適用範圍至境外的公共部門、機構等。
張永春表示,所謂「跨職程晉升」,是指工作人員由一個較低的職程,例如350技術員職程晉升至較高的430高級技術員職程。按照目前的制度,只有通過參加開考才能晉升。我們認同「跨職程晉升」從內部提拔表現卓越及有能力擔任更高職位的人員,可以達到激勵工作人員努力的效果,但是如何在晉升制度方面做到公平、公正,避免部門不規則的內部操作,尚需要深入謹慎的研究。
張永春表示,在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方面,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四條訂定了領導人員每年須接受工作表現評審。第30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了評審領導人員的標準及程序。
張永春表示,各監督實體按要求每年對領導人員開展評審,並就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作為定期委任續期、委任或安排擔任其他公共職務、給予公開表揚及獎勵或立即終止定期委任等決定的依據。
張永春表示,至於是否需明確加入「國家整體發展意識」、「協力落實特區政府總體施政」及「跨部門合作」等評審準則,現時三類共十三項的評審內容當中已有所涵蓋,例如:評價領導人員「落實施政方針的工作的程度」,特區政府施政方針的訂定本身即配合國家整體發展;再如:「工作方面的使命感」已明確包含與市民及其他部門充分合作和溝通的情況。
張永春表示,此外,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定期對各公共部門及實體進行服務評審,並將評審結果送各監督實體。有關績效評審一方面可促進部門提升服務質素,同時亦可作為監督實體對領導人員進行工作表現評審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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