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表示,廣告准照的續期可透過「一戶通」申請,市民毋須親臨市政署辦理。鑒於完善《廣告活動》法律制度關係到廣告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以及消費者資訊、安全和健康權利的保障,亦與多個公共部門的監管職能相關,現階段特區政府仍需深入研究。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在立法会上回复王世民議員口頭質詢时表示,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訂定了開展廣告活動的一般制度,確立了廣告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按照廣告內容所涉範疇,特區政府相關部門依自身職責對廣告活動作出監管。根據第7/89/M號法律及《公共地方總規章》,於公共地方安裝可見廣告物須向市政署申請准照,包括戶外廣告招牌、車身廣告等。如涉及特定類型的廣告,市政署在發出准照前須徵詢有關部門的意見,例如:醫療及保健品廣告須徵詢衛生局意見;內容可能存在無法證實或對公眾有誤導的廣告須徵詢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意見。
張永春表示,為讓申請者了解廣告物安裝的規範及申請手續,市政署制訂了相關指引。對於由市政署單獨負責的審批,對外服務承諾自文件齊備之日起15天內完成。2022年,廣告准照之首次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分別為長期廣告7.2天,車輛上的廣告4.6天。而廣告准照的續期可透過「一戶通」申請,市民毋須親臨市政署辦理。
張永春表示,對於涉及跨部門徵詢意見的審批,市政署致力與相關部門溝通合作,以提升行政效率,例如:經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自2015年起,就LED或其他發光之招牌廣告,以申請人聲明遵守環保局制訂的《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取代逐一個案的意見徵詢;再如:自2019年起,市政署開放「廣告招牌管理系統」予文化局,便利其透過該系統對文化遺產保護區及緩衝區範圍內的長期廣告招牌准照續期發表意見。
張永春表示,為更好地執行第7/89/M號法律,特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一直關注及跟進該法律的實施情況。考慮到行業新業態的出現,加上資訊科技與傳統產業的結合,形成了新的生產方式、商業和廣告模式,特區政府曾就檢討《廣告活動》法律制度作出初步研究,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經驗,圍繞廣告宣傳內容的準則、安裝廣告的審批程序、處罰制度等探討可行的完善方案。
張永春表示,鑒於完善《廣告活動》法律制度關係到廣告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以及消費者資訊、安全和健康權利的保障,亦與多個公共部門的監管職能相關,現階段特區政府仍需深入研究。至於街頭表演、抽獎及拍賣等特定經濟活動,則根據所屬活動類型,由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條件制度》或相關公共部門發出的指引作出規管,在開展活動前需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