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稱,與政府主要討論新文本的 3部分,分別是營運津貼發放、成立公司出資和轉讓制度,以及在營運當中,涉及重大營運事項的機制處理問題。
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在會後向傳媒總結指出,政府最新文本吸納了委員會的意見,主要討論了營運津貼、設立公資企業的原則,以及涉及重大營運事項的機制等問題。
李靜儀引述政府稱,將來對全資企業和公共資本控股企業,均會提供維持正常經營和運作所需的津貼,政府亦接納委員的關注,在新文本提出訂定合理金額的有關津貼,尤其需要考慮相關公共資本企業的情況,包括企業的性質和年度營運計劃、預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已透過專營合同或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已取得同類型津貼,另外亦包括上年度企業的營運結果和財務狀況。她表示新文本清晰政府發放津貼的考慮因素,將繼續與政府代表進一步討論。
李靜儀表示,營運津貼方面,提案人建議增加了部分內容,進一步清晰政府投放營運津貼考量的三個因素,包括考慮有關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性質、年度營運計劃、年度預算的合理性;是否已透過專營合同或公共服務的批給合同取得同類型津貼;上一年度企業營運結果及財務狀況,尤其累積盈餘或虧損。
她指出,將來可向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提供營運津貼,維持正常經營及運作,參股企業不以此模式。目前,有六家企業收取營運津貼,分別為輕軌公司、科學館、樂團公司、澳廣視、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當該法律生效後,由於行政公職法人性質不屬於該法的對象,因此將來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不以此形式收取津貼。
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出資、和轉讓方面,委員會關注如何決定出資?李靜儀引述政府介紹主要有三大目的和原則,第一是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目標及政策;第二是推動特區與內地、其它國家或地區的合作;第三是促進澳門特區社會、經濟和產業發展(尤其開展大型基建、實現經濟適度多元、落實民生需要項目)。為達到上述目的,政府作為公共出資人會出資成立公資企業。委員會認為最新文本條文更清晰。
餘下條文將再訂會議時間作討論。
